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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第6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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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犯罪相比,这类犯罪甚至还显得很“文雅”,因为实施这类犯罪的青少年常常受过高等教育,具有较高学历人们很难把他们和犯罪、暴力联系到一起。导致非暴力化倾向的重要因素是犯罪工具的更新。传统的犯罪工具充其量不过是人们肢体的延长,这类工具越是发达暴力化的程度也就越高,而网络在成为犯罪者利用的犯罪工具以后,延长的是犯罪者的智力。因此,网络技术的发达意味的就是这类犯罪对暴力的远离。这样,就模糊了人们对网络犯罪,尤其是青少年网络犯罪的预防、监控,乃至有效的惩戒。
    二是网络的不良信息与青少年法律观念的缺失。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处于形成之中,他们对法律规范的了解有限,对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合法性难以有正确认识与控制。加之互联网的互动性和直接性的特点,使任何政府组织和个人都不可能占有它,无法对其中的信息进行彻底清除、封锁和控制。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各种封建迷信、腐朽思想、西方思潮以及**、暴力等方而的不良信息也伴随而来,这容易造成青少年是非观念模糊,道德意识下降,身心健康受到侵害。在网络上,青少年的主体意识会被极大地调动和刺激起来,青少年可以在网上充分暴露压抑在心理深层的需要和**,可以毫无拘束地放纵自己的情感,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和自己情感相投的人尽兴聊天,甚至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青少年正处在“准**”阶段,价值观处于形成阶段,个人的行为规范处于养成之中,互联网上不良信息的泛滥极易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甚至削弱他们的是非辨别力和道德约束力,造成青少年道德责任感的削弱、自我约束力的降低和自由意识的泛滥。同时,网上形形**的各种信息极易导致青少年对正确教育与引导产生逆反心理,对西方和外来的东西盲目吸收,对现行的制度和体制横加指责。他们对网络行为更多地是从生话的角度去认识而不是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待,往往不会把自己的行为与犯罪联系起来,而仅仅看成是一种智力游戏,是一种生话里的挑战。
    三是网络的隐蔽性削弱了道德规范的约束力。网上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虚拟性,网络行为中个体所面对的不是具有自然特征的人,而是一堆数码符号,人们的行为往往是以数码符号的形式进行的,网络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匿名性的,相互交往的人在很多时候不知道对方在现实社会的真实身份,因而,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由于网上行为的自主性、虚拟性和隐蔽性大大增强,犯罪风险小,而目前又没有制定完善、成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网上行为,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青少年网络犯罪行为的发生。首先,非面对面的网络交流方式使网络犯罪处于一种隐匿状态,因而罪犯也就没有很深的罪恶感它不同于实际生活中的抢劫和诈骗,只要躲过网络的安全系统让网络为自己工作就能非法获利而且在网络上谁也不知道你是谁,这也使得网络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其次,犯罪分子可以在犯罪活动完成后让计算机自动删除犯罪程序,不留痕迹,而且该类犯罪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即使罪犯正在实施犯罪,人们也不易察觉,侦查人员更难以获取定罪的法律证据,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罪犯的侥幸心理,小风险、巨财富对青少年是一种极大的诱惑,促使他们不断利用高科技,高智能地进行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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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138)
    网络**信息以其独特的表达方式和传播方式具有诱惑性、隐蔽性和挑逗性,由于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不成熟,自制能力和判断能力较弱,往往沉溺于**信息的浏览,难以抵抗其诱惑,引发违法犯罪行为。
    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权、名誉权、财产权等权利。
    网络犯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传统领域犯罪逐步向互联网渗透。犯罪人在互联网上通过各种手段选择被害目标,进而伺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网友见面为幌子实施偷盗、抢劫、敲诈勒索、拐卖妇女、强迫妇女卖淫等犯罪行为,是传统犯罪向互联网延伸的最常见犯罪形式。另外,青少年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行为的案件也屡有发生。
    非法破坏或者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违法犯罪行为人利用黑客手段和制造网络病毒的技术,攻击互联网,非法侵入或者非法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部分青少年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为了打击此类犯罪行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中增加两款规定,惩罚网络“黑客”行为。这表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刑法保护的范围扩大,保护计算机的各种文档、代码、用户的文件、银行帐号和其他即时通信账号、邮件账号、网络游戏账号、QQ等的账户和密码。
    基于网络的诱因实施盗窃、诈骗、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
    青少年受网络**、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影响,产生犯罪心理,实施盗窃、诈骗、抢劫和**等犯罪行为,还有些青少年网民为解决在网吧上网的费用,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而且使触法的青少年失足成为罪犯,影响了其以后的人生发展轨迹。
    如今,随便在任何一个网站键入“网络犯罪”的字样,都能搜索到几百甚至上千条相关新闻事件。在网络**、网络诽谤、网络恐吓、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一系列网络犯罪中,**、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传统犯罪形式卷土重来,已经成为网络虚拟空间中的致命毒瘤。
    互联网上流行的一句话——“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狼。”
    正是由于天然的隐蔽性,互联网成为一些犯罪分子实施传统犯罪的新工具。
    哈尔滨市警方证实,仅在2002年上半年,这座东北大都市便发生20多起涉及到网络的恶性案件,不仅涉及到诈取钱财,更涉及到多起**案和人命案。
    致命的劫杀
    打开警方厚厚的卷宗,互联网频频露出狰狞的面孔。
    北京姑娘王红受过良好的教育,23岁便跻身白领阶层。除了平时身边接触的文雅才华之士,她想知道别人怎样生活。
    工作之余,王红经常上网聊天。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敲击键盘的声音成为她叩问网友心门的信号。
    2001年国庆节前,聊天室里一个极酷的名字吸引了王红———“法律反抗牢”。连续几天的OICQ网上聊天后,王红逐渐对这个从打架斗殴走上犯罪道路的“另类”产生了怜悯和同情。
    网上相遇的第10天,两个仅仅通过屏幕文字交流的人约定相见。
    后悔几乎从见面的一瞬间就产生了。王红发现,“法律反抗牢”竟然是一个脸有刀疤、手有纹身的人。然而,很难说清的是,王红在害怕的同时又控制不住地想和他接近。犹豫之际,“法律反抗牢”突然将她搂在怀里热吻起来……几天以后,两人再次见面吃饭。这一次,趁着王红去洗手间的时候,“法律反抗牢”把一片安眠药悄悄放进她的饮料杯。不料,由于一个朋友的意外闯入,回到座位后的王红并没有接着喝饮料,而是起身离开了饭馆。
    但是,厄运没有放过王红。两人沿着护城河沿走到了永定门桥下,“法律反抗牢”一看天色已晚,顿时凶相毕露,抽出准备好的铁锤,狠狠地砸向王红的头部,抢走了王红的手机……来自各地警方的消息显示,这种以网友见面为幌子实施偷盗、抢劫、勒索钱财,是传统犯罪在网络延伸的最常见犯罪形式。
    ●河南:黑色约会
    2002年元旦前后,管城公安分局连续接到10多名受害人报案,称在网上聊天时“艳遇”一名神秘女子,主动表示以身相许并约自己到郊区无人处或夜深人静的树林里“浪漫”。结果,他们刚刚到达约会的地点,就遭到多名歹徒的威胁抢劫,稍有反抗便被歹徒用尖刀刺伤。
    2002年1月28日,管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经过周密调查,一举捕获外号“美女蛇”的唐莹和同伙王锋,十几起神秘的抢劫案真相大白。
    ●天津:神秘男友
    天津市某学院女大学生石某怎么也没想到,盗窃自家两张大额存单后提款挥霍的窃贼,竟然是自己两个月前在网上“一见钟情”的男友。正是这位男友偷偷配下了石家的房门钥匙,并且偷走了石家的户口本。随后,他趁石家无人之机盗走两张共计1·6万元的大额存单,支取后用于购买手机、BP机、手表等物挥霍。
    ●上海:聊天陷阱
    2002年2月24日晚上,上海“网虫”钱某终于见到了网上聊天认识的女网友“仇某”。然而,两人散步至一处花店附近时,突然冒出4名手持剪刀的青年男子。毫无准备的钱某不仅遭到一阵殴打,身上仅有的1部手机和300元人民币也被抢走。
    3天以后,案情大白,犯罪嫌疑人裘某正是那位自称“仇某”的女网友。原来,两人在网上搭识以后,钱某经常出言不逊,裘某萌发报复念头,找到以前的男友抢劫钱某财物。
    ……
    在狼群出没的互联网上,黑色的故事接连发生。轻信、背叛和放荡如同一副让人魂不守舍的毒药,激活了人的本能深处的罪恶细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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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139)
    大学生陈英明沉溺于网恋,女网友却把这段感情视为儿戏,根本没有理睬他的表白。接踵而来的是,随着网恋秘密的泄露,身边的女友也与陈英明断绝了来往。
    然而,陈英明非但没有从迷糊的“网恋”中清醒过来,反而在网上设下了绑架网友敲诈钱财的圈套。他在聊天室里注册了“失意客”的网名,将自己写的充满苦痛、烦闷和渴望理解的失恋日记“贴”了上去。
    几天以后,陈英明的电子信箱收到一封邮件。一个署名为王颖的女孩劝说“失意客”坚强起来,相信一切都会雨过天晴。陈英明当即回复“同是天涯沦落人”,要求两人见面。
    相貌端庄的王颖如约而至,陈英明顿生好感。在网上交流一段时间后,陈英明给王颖发出了求爱信,得到的却是婉言拒绝。看罢回信,陈英明恼羞成怒,决定实施一个报复计划。
    陈英明谎称自己得了白血病,将王颖骗到自己新租的一间不到50平方米的单元房里,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将她反捆住双手,并用毛巾塞住了她的嘴。随后,陈英明在街边的公用电话亭里拨通了勒索王颖家的第一个电话……我们可以想象陈英明的命运了。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就这样在网络的**阵中失去了自我,成为法律的阶下囚。
    **的陷阱
    引人注意的是,一些犯罪分子为了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往往用年轻漂亮的“女网友”作为饵料,引诱花心男子自投罗网。
    辽宁抚顺警方披露的一起网络犯罪中,一个不满14岁的女孩竟然身陷其中,老道地运用**手段勾引男学生,多次与团伙其他成员联合实施“赚钱计划”。
    “**敲诈”团伙的头目是24岁的洪相飞,紫霜则是整个团伙中年龄最小的一个。虽然还没过14岁生日,在重点中学读初一的紫霜却显得很成熟,并且取了一个“迷人女孩”的网名。
    2002年4月12日下午1点多,紫霜上网开始“作口”。不一会儿,“迷人女孩”就勾住了抚顺市一个19岁的中学生,相约晚上8点在一家网吧见面。
    当晚,洪相飞等人来到网吧,看到紫霜正在和一个男学生边聊边上网,于是按照预定计划开始行动。他们上前拦住出来打电话的男孩:“我妹妹这么小,你怎么还敢欺负她?我都看到你动手了……你是公了,还是私了?不拿钱,就送你去公安机关。”
    男孩稍有迟疑,洪相飞便大打出手。迫于对方的淫威,男孩不得不答应回家拿钱。
    凌晨,洪相飞等人到男孩家取钱时,被得知消息的警方一网打荆既然互联网是一个狼群出没的地方,“色狼”布下的噩梦自然不会放过那些情窦初开的天真少女。撕下曾经温情脉脉的伪装,他们露出的是一副垂涎三尺的贪婪面孔。
    17岁的小萌是哈尔滨某重点高中学生,性格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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