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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8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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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科学技术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是目前我军科学和工程技术院校中唯一经国务院、****军委批准成立研究生院的院校,是七五、八五期间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15所重点院校之一,是首批进入国家211工程建设并获****专项经费支持的全国18所重点院校之一。 
学校下设9个学院:航天与材料工程学院、理学院、机电工程与自动化学院、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炮兵学院、工程兵学院、政治学院。 
学校理工结合,以工为主,文、管、军、经、哲多学科相互渗透,口径宽、适应性强、军队和国防特色明显的思路,长期不懈地致力于学科专业建设,形成了总体层次高、紧跟高科技最新发展、适应未来要求的一流学科专业体系。设有21个本科专业、40个硕士点、7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2个国家级重点学科、6个部委级重点学科和3个长江计划特聘教师岗位。 
学校拥有一支整体水平高、集体攻关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师资队伍。这支队伍中,既有学术界影响较大的老专家、老教授,又有一批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跨世纪学科学术带头人,还有一大批崭露头角的青年学术骨干。1049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260人,副高789人),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人、中国工程院院士5人、国际宇航科学院院士1人、在岗博士生导师79人、硕士生导师301人;有19名教师被评为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141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一批学术水平高,有丰富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为培养优秀人才提供了可靠保障。学校经常派出教师和研究生出国考察、学习,参加国际性的学术活动,并邀请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教授、学者来校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还聘有多名外籍老师长期在校任教。 
学院长期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并重,按照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的要求,为军队和国家培养了大批高级工程技术人才、初级指挥人才和基层政工干部。45年来,共培养各类学员约12万人,据不完全统计,其中当选为两院院士的5人,担任省、部委、军级以上领导职务的200余人,还有的被评为军队、军委、省级科技十佳或杰出青年。在近4年参加国家英语四级统考中,我校首次通过率均在95%以上;在全国大学生国际数学模型竞赛等多项课外学术科技竞赛活动中,我校学员都取得了名列全国高校前茅的优异成绩。学校还实行本科优异生培养、推荐优秀学员免试攻读硕士学位、本硕博、硕博连读和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制度,为早出人才,快出人才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近几年学校共获军队和国家优秀教学成果奖80项,其中国家级特等奖1项、一等奖2项。 
学校占地总面积5914亩,现已拥有先进的教学、科研实验条件和公共服务体系。全校有3个国家级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1个国家863高技术重点实验室、1个军队院校重点实验室和一批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图书馆藏书160万册,中外期刊4000多种。校本部建成了校园网和园区网,并分别实现了与国家教育科研网、国际互联网和全军军事训练信息网的互联,全军军事训练信息中南中心也由我校承建和管理。 
主要专业: 
一、空气动力学 
二、飞行器测度发射工程 
三、空间工程 
四、应用物理 
五、光电子技术 
六、自动控制 
七、电子工程 
八、信息工程 
九、电磁场与微波技术 
十、通信工程 
十一、应用化学 
十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十三、系统工程 
十四、信息系统工程 
十五、应用数学 
十六、机械电子工程 
十七、检测技术及仪器仪表 
十八、英语
第117章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三章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五章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军官的待遇
第七章军官退出现役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九条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十条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二条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军事委员会****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依照前款规定暂时免去或者临时指派军人代理军官职务,应当尽快报请有任免权的上级审核决定,履行任免手续。
第十四条作战部队的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排级职务的,三十岁;
(二)担任连级职务的,三十五岁;
(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四十岁;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五)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岁;
(六)担任军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七)担任大军区级职务的,副职六十三岁,正职六十五岁。
在舰艇上服役的营级和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四十五岁和五十岁;从事飞行的团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
作战部队的师级和军级职务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师级和正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副军职军官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三岁。
第十五条作战部队以外单位的副团职以下军官和大军区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依照本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应规定执行;正团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岁;师级职务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为五十五岁;副军职和正军职军官,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五十八岁和六十岁。
第十六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龄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四十岁;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三)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官,少数工作需要的,按照任免权限经过批准,任职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岁。
第十七条担任排、连、营、团、师(旅)、军级主官职务的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三年。
第十八条机关和院校的股长、科长、处长、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军官,任职的最低年限参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机关和院校的参谋、干事、秘书、助理员、教员等军官,每个职务等级任职的最低年限为三年。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任职的最低年限,按照****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军官任职满最低年限后,才能根据编制缺额和本人德才条件逐职晋升。
军官德才优秀、实绩显著、工作需要的,可以提前晋升;特别优秀的,可以越职晋升。
第二十一条军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经历、文化程度、院校培训等资格。具体条件由****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二条军官职务应当按照编制员额和编制职务等级任命。
第二十三条军官经考核不称职的,应当调任下级职务或者改做其他工作,并按照新任职务确定待遇。
第二十四条担任师、军、大军区级职务的军官,正职和副职平时任职的最高年限分别为十年。任职满最高年限的,应当免去现任职务。
第二十五条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军队可以向非军事部门派遣军官,执行军队交付的任务。
第二十六条军官可以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改任文职干部。
第四章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二十七条军官应当在不同岗位或者不同单位之间进行交流,具体办法由****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军官在一个岗位任职满下列年限的,应当交流:
(一)作战部队担任师级以下主官职务的,四年;担任军级主官职务的,五年;
(二)作战部队以外单位担任军级以下主官职务的,五年;
(三)机关担任股长、科长、处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四年;担任局长、部长及相当领导职务的,五年;但是少数专业性强和工作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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