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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周易正义-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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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豭强而牝弱,故谓之“羸豕”也。孚,犹务躁也。夫阴质而躁恣者,羸豕特甚焉,言以不贞之阴,失其所牵,其为淫丑,若羸豕之孚务蹢躅也。 
  '疏'“初六系于金柅”至“羸豕孚蹢躅”。○正义曰:系于金柅,贞吉”者,金者,坚刚之物。柅者,制动之主,谓九四也。初六阴质,若系於正,应以从於四,则贞而吉矣,故曰“系于金柅,贞吉”也。“有攸往,见凶”者,若不牵於一,而有所行往,则惟凶是见矣,故曰“有攸往,见凶”。“羸豕孚蹢躅”者,初六处遇之初,以一柔而承五刚,是不系金柅,有所往者也。不系而往,则如羸豕之务躁而蹢躅然也,故曰:“羸豕孚蹢躅”。羸豕谓牝豕也。群豕之中,豭强而牝弱也,故谓牝豕为羸豕。阴质而淫躁,牝豕特甚焉,故取以为喻。○注“柅者,制动之主”。○正义曰:“柅者,制动之主”。柅之为物,众说不同。王肃之徒皆为织绩之器,妇人所用。惟马云:“柅者,在车之下,所以止轮令不动者也。”王注云:“柅,制动之主。”盖与马同。
 
  《象》曰:“系于金柅”,柔道牵也。 
  '疏'正义曰:“柔道牵”者,阴柔之道,必须有所牵系也。
 
  九二:包有鱼,无咎,不利宾。初阴而穷下,故称“鱼”。不正之阴,处遇之始,不能逆近者也。初自乐来应已之厨,非为犯夺,故“无咎”也。擅人之物,以为已惠,义所不为,故“不利宾”也。 
  '疏'正义曰:“庖有鱼、无咎”者,初六以阴而处下,故称鱼也。以不正之阴,处遇之始,不能逆於所近,故舍九四之正应,乐充九二之庖厨,故曰“九二、庖有鱼”。初自乐来,为已之厨,非为犯夺,故得“无咎”也。“不利宾者”,夫擅人之物,以为己惠,义所不为,故“不利宾”也。
 
  《象》曰:“包有鱼”,义不及宾也。 
  '疏'正义曰:“义不及宾”者,言有他人之物,於义不可及宾也。
 
  九三:臀无肤,其行次且,厉,无大咎。处(禁止)之极,而二据於初,不为已乘,居不获安,行为其应,不能牵据,以固所处,故曰“臀无肤,其行次且”也。然履得其位,非为妄处,不遇其时,故使危厉。灾非已招,是以“无大咎”也。 
  '疏'正义曰:阳之所据者,阴也。九三处(禁止)之上,为内卦之主,以乘於二,无阴可据,居不获安,上又无应,不能牵据以固所处,同於夬卦九四之失据,故曰“臀无肤,其行次且”也。然复得其位,非为妄处,特以不遇其时,故致此危厉,灾非已招,故无大咎,故曰“厉无大咎”。
 
  《象》曰:“其行次且”,行未牵也。 
  '疏'正义曰:“行未牵”者,未能牵据,故“其行次且”,是“行未牵也”。
 
  九四:包无鱼,起凶。二有其鱼,故失之也。无民而动,失应而作,是以“凶”也。 
  '疏'正义曰:“庖无鱼”者,二擅其应,故曰“庖无鱼”也。庖之无鱼,则是无民之义也。“起凶”者,起,动也。“无民而动,失应而作,是以凶也。”
 
  《象》曰:“无鱼”之凶,远民也。 
  '疏'正义曰:“远民”者,阴为阳之民,为二所据,故曰“远民”也。
 
  九五:以杞包瓜,含章,有陨自天。杞之为物,生於肥地者也。包瓜为物,系而不食者也。九五履得尊位,而不遇其应,得地而不食,含章而未发,不遇其应,命未流行。然处得其所,体刚居中,志不舍命,不可倾陨,故曰“有陨自天”也。 
  '疏'“九五以杞包瓜”至“有陨自天”。○正义曰:“以杞匏瓜”者,杞之为物,生於肥地;匏瓜为物,系而不食,九五处得尊位而不遇,其应是得地而不食,故曰“以杞匏瓜”也。“含章,有陨自天”者,不遇其应,命未流行,无物发起其美,故曰“含章”。然体刚居中,虽复当位,命未流行,而不能改其操,无能倾陨之者,故曰:“有陨自天”,盖言惟天能陨之耳。○注“杞之为物,生於肥地者也”。○正义曰:“杞之为物,生於肥地者也”,先儒说杞,亦有不同。马云:“杞,大木也。”《左传》云:“杞梓皮革自楚注,则为杞梓之杞。”子夏《传》曰:“作杞匏瓜。”薛虞《记》云:“杞,杞柳也。杞性柔刃,宜屈桡,似匏瓜。”又为杞柳之杞。案:王氏云“生於肥地”,盖以杞为今之枸杞也。
 
  《象》曰:九五“含章”,中正也。“有陨自天”,志不舍命也。 
  '疏'正义曰:“中正”者,中正故有美,无应故“含章”,而不发。若非九五中正,则无美可含,故举爻位而言“中正”也。“志不舍命”者,虽命未流行,而居尊当位,“志不舍命”,故曰“不可倾陨”也。
 
  上九:姤其角,吝,无咎。进之於极,无所复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进而无遇,独恨而已,不与物争,其道不害,故无凶咎也。 
  '疏'正义曰:“姤其角”者,角者,最处体上,上九进之於极,无所复遇,遇角而已,故曰“姤其角”也。“吝无咎”者,角非所安,与无遇等,故独恨而鄙吝也。然不与物争,其道不害,故无凶咎,故曰“无咎”也。
 
  《象》曰:“姤其角”,上穷吝也。 
  '疏'正义曰:“上穷吝”者,处於上穷,所以遇角而吝也。
 
  坤下兑上。萃:亨。聚乃通也。 
  '疏'正义曰:“萃”,卦名也,又萃聚也,聚集之义也。能招民聚物,使物归而聚已,故名为“萃”也。亨者,通也。拥隔不通,无由得聚,聚之为事,其道必通,故云“萃亨”。
 
  王假有庙。假,至也,王以聚至有庙也。 
  '疏'正义曰:假,至也。天下崩离,则民怨神怒,虽复享祀,与无庙同。王至大聚之时,孝德乃昭,始可谓之“有庙”矣,故曰“王假有庙”。
 
  利见大人,亨,利贞。聚得大人,乃得通而利正也。 
  '疏'正义曰:聚而无主,不散则乱。惟有大德之人,能弘正道,乃得常通而利正,故曰“利见大人,亨,利贞”也。
 
  用大牲,吉。全乎聚道,“用大牲乃吉”也。聚道不全,而用大牲,神不福也。 
  '疏'正义曰:大人为王,聚道乃全,以此而用大牲,神明降福。故曰“用大牲,吉也”。
 
  利有攸往。 
  '疏'正义曰:人聚神祐,何往不利?故曰“利有攸往”也。
 
  《彖》曰:萃,聚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但“顺而说”,则邪佞之道也。刚而违於中应,则强亢之德也。何由得聚?顺说而以刚为主,主刚而履中,履中以应,故得聚也。 
  '疏'“《彖》曰”至“故聚也”。○正义曰:萃,聚者,训,“萃”名也。“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者,此就二体及九五之爻释所以能聚也。若全用顺说,则邪佞之道兴;全用刚阳,而违於中应,则强亢之德著,何由得聚?今“顺以说”,而刚为主,则非邪佞也。应不失中,则非偏亢也。如此方能聚物,故曰“顺以说,刚中而应,故聚也”。
 
  “王假有庙”,致孝享也。全聚乃得致孝之享也。 
  '疏'正义曰:享,献也。聚道既全,可以至於“有庙”,设祭祀而“致孝享”也。
 
  “利见大人,亨”,聚以正也。大人,体中正者也。通众以正,聚乃得全也。 
  '疏'正义曰:释聚所以利见大人,乃得通而利正者,良由大人有中正之德,能以正道通而化之,然后聚道得全,故曰“聚以正也”。
 
  用大牲,吉,利有攸往,顺天命也。“顺以说”而不损刚,“顺天命”者也。天德刚而不违中,顺天则说,而以刚为主也。 
  '疏'正义曰:天之为德,刚不违中,今“顺以说”,而以刚为主,是“顺天命”也。动顺天命,可以享於神明,无往不利,所以得用大牲,吉。“利有攸往”者,只为“顺天命”也。
 
  观其所聚,而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方以类聚,物以群分”,情同而后乃聚,气合而后乃群。 
  '疏'正义曰:此广明萃义而叹美之也。凡物所以得聚者,由情同也。情志若乖,无由得聚,故“观其所聚,则天地万物之情可见矣”。
 
  《象》曰:泽上於地,萃。君子以除戎器,戒不虞。聚而无防,则众心生, 
  '疏'正义曰:泽上於地,则水潦聚,故曰“泽上於地,萃”也。除者,治也。人既聚会,不可无防备。故君子於此之时,脩治戎器以戒备不虞也。
 
  初六: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有应在四而三承之,心怀嫌疑,故“有孚不终”也。不能守道,以结至好,迷务竞争,故“乃乱乃萃”也。一握者,小之貌也。为笑者,懦劣之貌也。已为正配,三以近宠,若安夫卑退,谦以自牧,则“勿恤”而“往无咎”也。 
  '疏'“初六有孚”至“往无咎”。○正义曰:“有孚不终,乃乱乃萃”者,初六有应在四,而三承之,萃聚之时,贵於近合,见三承四,疑四与三,始以中应相信,末以他意相阻,故曰“有孚不终”也。既心怀嫌疑,则情意迷乱,奔驰而行,萃不以礼,故曰“乃乱乃萃”。一握者,小之貌也,自比一握之问,言至小也。为笑者,非严毅之容,言懦劣也。已为正配,三以近宠。若自号比为一握之小,执其谦退之容,不与物争,则不忧於三,往必得合而“无咎”矣,故曰“若号一握为笑,勿恤,往无咎”也。
 
  《象》曰:“乃乱乃萃”,其志乱也。 
  '疏'正义曰:“其志乱”者,只为疑四与三,故志意迷乱也。
 
  六二: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居萃之时,体柔当位,处坤之中,己独处正,与众相殊,异操而聚,民之多僻,独正者危。未能变体以远於害,故必见引,然后乃“吉”而“无咎”也。禴,殷者祭名也,四时祭之省者也。居聚之时,处於中正,而行以忠信致之。以省薄荐於鬼神也。 
  '疏'“六二”至“利用禴”。○正义曰:“引吉无咎”者,萃之为体,贵相从就,聚道乃成。今六二以阴居阴,复在坤体,志於静退,则是守中未变,不欲相从者也。乖众违时则致危害,故须牵引乃得“吉”而“无咎”也,故曰“引吉无咎”。“孚乃利用禴”者,禴,殷春祭之名也。四时之祭最薄者也。虽乖於众,志须牵引。然居中得正,忠信而行,故可以省薄祭於鬼神也,故曰“孚乃利用禴”。
 
  《象》曰:“引吉无咎”,中未变也。 
  '疏'正义曰:“中未变也”者,释其所以须引乃吉,良由居中未变。
 
  六三:萃如,嗟如,无攸利。往无咎,小吝。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干人之应,害所起也,故“萃如嗟如,无攸利”也。上六亦无应而独立,处极而忧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与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以往而无咎也。二阴相合,犹不若一阴一阳之应,故有“小吝”也。 
  '疏'“六三萃如嗟如”至“小吝”。○正义曰:居萃之时,“履非其位,以比於四,四亦失位。不正相聚,相聚不正,患所生也。干人之应,害所起也”,故曰“萃如,嗟如,无攸利”也。“往无咎,小吝”者,“上六亦无应而独立,处极而忧危,思援而求朋,巽以待物者也。与其萃於不正,不若之於同志,故可往而无咎”。但以上六是阴,已又是阴,以“二阴相合,犹不若一阴一阳之应,故有小吝也”。
 
  《象》曰:“往无咎”,上巽也。 
  '疏'正义曰:以上体柔巽,以求其朋,故三可以往而无咎也。
 
  九四:大吉,无咎。履非其位而下据三阴,得其所据,失其所处。处聚之时,不正而据,故必“大吉”,立夫大功,然后“无咎”也。 
  '疏'正义曰:以阳处阴,明履非其位,又不据三阴,得其所据,失其所处。处聚之时,不正而据,是其凶也。若以萃之时,立夫大功,获其大吉乃得无咎,故曰“大吉,无咎”。
 
  《象》曰:“大吉无咎”,位不当也。 
  '疏'正义曰:“位不当”者,谓以阳居阴也。
 
  九五:萃有位,无咎,匪孚。元永贞,悔亡。处聚之时,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四专而据,己德不行,自守而己,故曰“无咎匪孚”。夫脩仁守正,久必悔消,故曰“元永贞,悔亡”。 
  '疏'“九五”至“悔亡”。○正义曰:九五处聚之时,最得盛位,故曰“萃有位”也。既得盛位,所以“无咎”。“匪孚”者,良由四专而据,已德化不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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