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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颁布的强制早婚法令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政府提倡寡妇再婚,如前述贞观诏书表述极清楚。唐以前的人们对再婚女子并不或不怎么歧视,但对守节的表示赞扬。贞观令讲孀妇丧服期满,政府就要求她再行婚配,当然,对于坚持不改嫁的也不强迫。妇女二次结婚,本应同男子一样,是她的权利,但在男尊女卑的社会却对二婚女子横加指责,可是在早婚令实行时,政府就鼓励女子再婚,在客观上也是对守节观念的冲击。
在实行早婚令时,政府往往还采取其他措施鼓励民人婚姻,如魏孝文帝到山西巡视:“所过问民疾苦,以宫人赐贫民无妻者。”(《魏书·高祖纪》)让宫女同贫民结婚,解决怨女旷夫的婚配问题,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也是一种善政。
早婚令实行中,有的政府在赋役政策上奖励民人生育。越王勾践规定,孕妇将要分娩,公家派医生看护,帮助产妇催乳哺育婴儿,如果一胎三子,公家派乳母,一产二人,公家给食粮,资助产妇家庭把婴儿养好。汉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法定,百姓家生养儿子,免除他家两年的徭役(《汉书·高帝纪》)。汉章帝元和二年(85)诏令,过去百姓产子,三年不收他的算赋,现在增加一条:给孕妇保胎粮三斛,豁免他丈夫一年算赋(《后汉书·章帝纪》)。暂免赋役,对于贫苦人民保胎保婴有实际价值,有利于婴儿的生存、成长。后世政府发展这项政策,对一胞多胎的产妇家庭给予物质资助,成了一项社会福利事业。
总起来看,历朝政府为增加人口,强迫民人早婚,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当作罪犯来对待,是极没有道理的。强令少年结亲,对于他们的身心健康是一种摧残。
因此,即使在人口稀少之时,强制早婚的政策也是荒唐的,不足取的。人要在生理发育成熟了,才能结婚生育,这既符合婚姻者本身的利益,也是人类优质再生产的前提,早婚令恰恰违背了这种自然的要求。它反映古代统治者把人当作一种生殖劳动力、兵力的工具,他们根本就不把平民当作人来看待,这就是封建时代不讲人性,是它的野蛮的表现。
早婚令提倡节俭办婚事,主张寡妇再婚,这是有积极意义的。惟因它同增殖人口的迫切要求结合在一起,当这种迫切性减弱时,就不再强调这些了,所以它的积极意义只在短期内有效。就其本身讲,也不是早婚令的固有内容,无需过分看重。我们只能对早婚令持批评态度。
人口数量关系着政府的赋役多寡,历朝政府总是希望增殖人口,当人口锐减时尤其如此,这是维护历朝统治者的利益所决定的。人口增长并非对社会发展总有好处,统治者根本不会考虑这个问题。在现代人口爆炸成为世界性的问题之后,如果还不认识人口爆炸的严重性,那就是不能原谅的了。
第三部分 民俗世风(一)第二节 溺婴的父母
《诗经·小雅·斯干》:“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说明周朝以来,父母对生儿子和女儿的截然不同态度,故后世对生男叫“弄璋之喜”,生女是“弄瓦之喜”。生男孩高兴地把他放在床上,下体遮以衣裳,给他珪玉玩耍,表示男子将来要到外面活动,要做官,而生女孩,将来不过在家内劳动和纺织,没有出息。
由于对男女地位和作用的不同看法,婴儿一诞生,就给以男尊女卑的待遇。还有比这更奇怪的现象,就是溺死婴儿,尤其是女婴。
汉元帝时,谏大夫、御史大夫贡禹多次上书,指陈时政的得失。他讲当时的一种现象:百姓“生子辄杀,甚可悲痛”,表明元帝时百姓溺男婴是一种普遍现象。贡禹又分析产生这个社会问题的原因:自汉武帝起,小儿到3岁出口钱,15岁拿算赋,百姓害怕这种人口税的负担,不得不溺杀婴儿,他建议推迟人头税的年龄,改为7岁出口钱,20岁出算赋(《汉书·贡禹传》),以减少人民溺男婴的现象。
西晋初年,还没有统一吴国,巴郡邻近吴国,徭役特多,人民为躲避繁重的征役,“生男多不养”。王濬来当太守,减少徭役,凡生育者一个时期内免去徭课,因此几千家存养了男婴(《晋书·王濬传》)。老百姓遇到这样的太守是幸运的事。
东晋孝武帝时,中书侍郎范宁说当时“四境晏如,烽燧不举”,但是人民“生儿不复举养,鳏寡不敢娶妻”。究其原因,还是赋役太重:“古者使人,岁不过三日;今之劳扰,殆无三日休停。”这就不能不出现不敢结婚,不敢养子的情况(《晋书·范宁传》)。
北宋仁宗时,福建建州风俗“生子多不举”,王鼎去当知州,禁止溺婴(《宋史·王鼎传》)。南北宋之际,福建崇安人胡安国的弟媳儿子多,打算淹死新生的胡寅,幸亏安国的妻子把胡寅抱养了,才使他存活下来(《宋史》卷四三五)。
南宋初年,衢、严、信、饶等州的百姓,“生子多不举”,礼部侍郎、枢密都承旨赵子尽因而提出禁止溺婴的建议(《宋史·赵子尽传》)。接近这些地区的徽州也有溺婴现象,据《淳熙新安志》卷一《风俗》记载:“愚民嗜储积,至不欲多男,恐子益多,而赀分始少。”这是怕分家时,儿子多分不到什么财物,因而不愿意多要男孩。
以上发生在南宋以前的淹毙男婴由两个因素造成:
一是政府征徭过重,百姓贫穷,负担不起,只好以减少人口来对付,这是主因。次因是考虑分家时的家产,不愿因人多而陷入贫困境地。
淹死女婴的记载要比溺男的多得多,元代以降尤其如此。
战国时期溺女婴就有一定的普遍性,《韩非子·六反》:
“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说明溺女已是人们的带有一种普遍性的心理。到南北朝时,“世人多不举女”,表明溺女婴者多,颜之推在说到这种事情的时候,特地举出他亲戚的例子:那人广有婢妾,每当她们将分娩时,派奴隶守在产房门外,若是生的女孩,就拿出去害死,产妇心疼,号哭不让,其悲惨之声令人不忍听闻,但并不能改变那个人溺女的习性和举动(《颜氏家训》)。颜之推这个亲戚极残忍,是溺女的一个典型。
元末人郑文和在《郑氏规范》中说:“世人生女,往往多至淹没。”反映的是元代人的溺女习俗。
明初浙江严州府遂安人“生女多不举”,知县袁政禁止,以后百姓生女儿,多取名叫“袁留”,表示对袁县令的纪念(民国《吴县志》卷六十六引《姑苏志》)。金华府人“产女多不举”,县令吕祚禁止,据说活下的女婴甚多(光绪《常昭合志稿·人物》)。嘉靖间兰溪令李昭祥令民间生三个女儿的豁免徭役,因此几年内没有抛弃女婴的(光绪《华亭县志·人物》)。同时间江西贵溪县民人也使溺女成为风俗(民国《吴县志·传》)。浙江新昌人弃女,县令采取刑法处断的手段严行禁止,他在任九年,有成千的女婴存活下来,他离任时,女孩的父亲为他送行,向孩子们说他才是你的真正父亲,表示感激(乾隆《绍兴府志·人物》)。万历时,刑部侍郎吕坤指责恶劣的风俗,把江南溺女作为其中的一个现象(《实政录·恶风十戒》)。江西万年县人“弃女者载道”,广东番禺人、知县麦秀歧回家乡请来十几个乳母,抚养被遗弃的女婴。
天旱,上司指示他举行祈雨仪式,他不听,说干旱是百姓不仁弃女引起的,只有杜绝了溺婴风俗,才能求雨(屈大均《广东新语·事雨》)。崇祯时福建浦城县民也是溺女成俗(道光《武阳合志·义行》)。终明之世,溺女在长江以南地区流行着。
清初左都御史魏裔介上疏,说福建、江苏、安徽、江西等省,“甚多溺女之风”,顺治皇帝因而下令:“溺女恶俗,殊可痛恨,著严行禁革。”(《清世祖实录》)这几个省的溺女习气确实严重,此外浙江之风行不亚于福建省,只是魏裔介没有说到罢了。
古人为什么溺女婴呢?我们从清朝人的心理就可以了解到了。乾隆间编撰的《泾县志》讲该地溺女是三大弊俗之一,造成的原因是:“嗣艰者冀目前之速孕,资乏者忧异日之赠奁。”(《风俗》)这里提出的是两条理由,一是没有男儿的希望现在奶孩子的妇女尽早受孕,以得到男孩,而乳母一般不易怀孕,所以淹毙女婴以断奶。二是怕女儿长大,赔不起嫁妆,干脆就不要女孩。在溺女地区赔嫁之风盛行,如安徽宁国人“皆以无厚奁为耻,往往有因嫁女而破产者”(同治《宁国县志·风俗》)。“嫁女破家”,成了许多地方的民谚,可见厚嫁的事实,而且厚奁有传统性,不好改变。如明朝浙江温州项氏家族的家训讲:“吾温风俗,百金嫁女,犹谓不足;十金教子,则鼻大如靴。”形象地说出厚嫁的情状。到了清朝,人们还说当地“奁资盛而溺女”(光绪《永嘉县志·风土》)。光绪年间,翰林院检讨王邦玺上书,说民间溺女,有因“抚养维艰”而淹毙的(《大清律例新增统纂集成·刑律斗殴》),是说贫民养不起女儿而被迫淹溺,这是溺女的第三个原因了。
《点石斋画报·溺女显报》溺女是残忍的不道德的事情,有少数的统治者在那里禁止,可是大多数父母却认为是正常的事。古人大多贫穷,生活条件差,女子劳动力弱,生产收入少,女人多,家庭经济就更差。早在汉代社会上就流行“盗不过五女门”的说法(《后汉书·陈蕃传》),就是讲有几个女孩的家庭必然很穷,小偷也不会光顾。人们以为女儿造成家庭贫困,不要女儿也是不得已的事。再说为了养儿子而不要女儿,人们也认为是常情,因为女儿是人家的人,儿子是香火接代人,两者只能取其一时,只好要男而舍女了。在那个时代,人们就这样把残忍不道德的事情当作合情合理的,这就是那时溺女父母的心情。同治间编写的《雩都县志》卷五《风俗》说:“溺女为俗,相沿已久,皆以为当然。”把溺女当作天经地义的事。依据资料记载,我们知道有这么几个父母溺女时的思想:宁波一个男子连得两个女儿,先后淹死了,到第三个女儿出世,改为焚烧,并绑上石头投到江里。当时有几百人围着观看,问他为什么这样做,他说若还是采取淹死的办法,怕她投胎再来,使用火烧的法子可以断绝她,下一胎好生个男孩(俞樾《右台仙馆笔记》卷三)。在愚昧迷信和重男轻女思想支配下,他害女儿还以为得计,做得那样“理直气壮”。安徽旌德县人方兰生连得五个儿子,妻子舒氏又怀了孕,别人根据他的思想状况,断定他生女儿要淹死,他的哥哥方帝卜就用著名文人施闰章的《溺女歌》劝他生女儿也要存养,他犹豫不决,妻子怀胎13个月生不下来,这才害怕溺女违犯天意,决定生女孩也要留养。有个叫谢士型的人,妻子有孕,也是打定不要女儿的主意,后来有人给他讲《溺女歌》,他才醒悟,留养女婴(施闰章《愚山先生别集·矩斋杂记·戒溺女》)。方、谢怕“天谴”才改变主意,一般的人没有人给他们讲这种“道理”,不知惧怕,自然不以溺女为非了。
溺婴是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的社会问题。溺女事件史不绝书;溺男在唐以前不时出现,宋以后少见,因唐以后赋役制度改变,人口税前重后轻,穷人不存在因徭役重而淹毙男孩的问题了。所以说,历朝政府的赋役制度是造成溺婴的一个重要原因。
厚奁的风俗是人为的。由于娘家嫁女要丰盛的财礼,婆家反过来娶妇也要富厚的陪嫁。不给嫁奁,女儿在婆家被人看不起,受公婆丈夫的虐待,以至造成疾病死亡,或自寻短见,所以父母为此不得不厚嫁。厚奁若不可能,不如不要养活,免得将来受罪。厚嫁与溺女相联成为社会风习,作为个人讲就不易抵制了。重男轻女观念和社会实践,也是形成溺女的一个社会原因。
对父母的溺婴问题,我们还应有更深刻一点的认识。
封建时代子女是属于家长的,家长就有权来处置他的教育、职业、婚姻、交友,这个权利也包括对婴儿的杀害权。历朝政府没有保护婴儿的法令,溺婴并不犯罪。溺婴既然是家长的权利,它当然就是合理的,道德的。“人一出世,就应当有生存的权利。”这不是封建时代的道德观念,而是近代的意识,这正是我们要批判封建主义的地方。不但统治者不讲人道,连父母也不讲人道,所以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