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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历史演义全书yyj05-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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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亦要问。原来日本雄长亚东 ,屡思并吞中国,奈因列强互 
峙,致多牵掣,眼看这锦绣江山,不能由他吞去,此次趁着欧 
洲战争,及袁总统谋帝乞助的时候,正好暗渡陈仓,硬迫中国 
允约。等到他国闻知,生米已做成熟饭,干涉也来不及了,这 
正是倭人的妙计! 
      孙总长既接收条件,当向总统府请示。袁总统乃召集国务 
卿等,先开秘密会议,大家看到条件,统是面面相觑,不敢发 
言。独段祺瑞奋然道 :“这项条件,绝对是不能承认,不如却 
还了他,省却许多疑议 。”是激烈派。袁总统嗫嚅道:“我国 
积弱得很,倘若一条不依,定致邦交决裂,酿成战衅,这却如 
何是好?”徐世昌方接口道 :“折冲樽俎,责在外交,应由孙 
总长往会日使,婉言解释,表明为难情形,要他改换条约,方 
便磋商 。”是持重派。孙宝琦闻到此言,暗暗心急,忙向袁总 
统道 :“宝琦不才,恐难胜任,请大总统另简材能,宝琦情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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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 。”这是无上的善,策!袁总统顾宝琦道:“你若解职, 
何人可代 ?”孙宝琦答道:“不如陆子欣。”袁总统徐徐点 
首,并语徐世昌道 :“且叫陆子欣出去当冲,何如?”徐世昌 
随口赞成,因即散会。 
     越日,即调任孙宝琦为审计院长,改任陆徵祥为外交总长。 
陆徵祥也拟告辞,经袁总统召他入府,温言劝勉,并有许多密 
嘱,乃不得不勉为所难,即日就职,当下照会日使,约定二月 
二日,在外交部迎宾馆开非正式会议。外交总长陆徵祥次长曹 
汝霖及翻译各官,先行守候。过了午牌,方见日本公使日置益, 
带着参赞书记官,到了迎宾馆,两下开议。陆徵祥词甚简单, 
但请日置益转达日本政府,改换条文。日置益不肯照允。曹汝 
霖方插嘴道 :“贵公使洞明时势,晓达政体,应知中国已成民 
主国,政府是国民的公仆,若果遽允要求,必致激起国民反对 
的风潮,将来双方均有不便,还请审慎为是 。”日置益微哂道: 
“中外人士,哪个不晓得袁总统独揽大权 ?今日为了两国交 
涉,反把国民作为后盾,岂非可笑?”乐得奚落。曹汝霖被他 
一驳,几乎无可解嘲,还是陆徵祥接口道 :“敝国若承认贵国 
条件,岂不要惹起他国交涉?但望贵国顾全友谊,休使敝国为 
难,敝国当深感厚情 。”日置益又答道:“陆总长对此谈判, 
是否担任全权 ?抑须请示总统?”陆总长道:“今日与贵公 
使开谈,前已声明为非正式会议,不过先行讨论罢了 。”日置 
益道 :“此项交涉,本驻使屡奉本国训令,要求贵国即予同意, 
今日既非正式会议,应请贵总长请命总统,速开正式谈判,以 
便早日解决,本驻使亦可复命销差了 。”言至此,即起身离座 
道 :“明日再会。”随与参赞书记官等,扬长去了。 
      过了三日,日置益复至外交部,与陆总长谈判多时,毫无 
结果,日置益乃去。嗣是又隔十多天,彼此未曾晤谈。看官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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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何因?原来英、法、俄各国,曾与日本订立协约,在欧战期 
内,日本不得独谋利益,此次日本与中国交涉,当然要据约质 
问。日政府答复各国,只开了十一条件,还有十条严重的条文, 
一律瞒住。日置益闻这消息,所以暂时搁着,不来催促,至日 
政府答复各国后,复至外交部反复劝诱,陆总长等仍不承认, 
到了三月三日会议,已是第六次了。日置益气焰汹汹,对着陆 
总长道 :“本驻使与贵总长磋商,已经数次,迁延至一月有余, 
仍然是茫无头绪,莫非轻视敝国不成?即如条文中第一款,就 
是山东方面的问题,请速承认原案,将历年中德条约范围以内 
的权利,一概转给敝国,另订中日山东条约,了结目前的要案。 
 “陆徵祥淡淡答道:“山东问题,应俟欧战解决,再行提议, 
今尚不便 。”说到“便”字,日置益已跃起道:“这话未免欺 
人了!眼前要案,尚待迁延,岂他国理应尊重,我日本独可轻 
蔑么?”陆总长正思答辩,日置益掉头不顾,悻悻径去。强国 
公使,如是!如是! 
      次日,日本政府才将二十一条件,通告欧洲列强,大致说 
是 :“中日议约,中国全无诚意,因此追加条件,严重交涉” 
云云。自有此番通告,于是日本二十一条件,登在外国新闻纸 
上。我国辗转译出,才识条件内容的真相。事关国耻,特全录 
原文如下:至此才录原文,著述者岂亦代守秘密耶? 
      中华民国四年一月十八日,日本公使日置益提出条件原 
文:分五号二十一款。 
       (第一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互愿维持东亚全局之 
和平,并期将现在两国友好善邻之关系,益加巩固,兹议定条 
款如下:(一)中国政府,允诺日后日本国政府拟向德国政府 
协定之所有德国关于山东省所得各种权利利益让与等项,概行 
承认。(二)中国政府,允诺凡山东省内,并其沿海一带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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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三)中国政府,允准日本建 
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路线之铁路。(四)中国政府,允诺 
为外国人居住贸易起见,从速自开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 
商埠。 
     其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中国向认日本国在 
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享有优越地位,兹议定条件如下: 
       (一)两订约国互相协定,将旅顺、大连租借期限,并南 
满洲及安奉两铁路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为期。 
       (二)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东内蒙古,盖造商工业应用 
之房厂;或为耕作;可得其需要土地之租借权;或所有权。(三) 
日本国臣民,得在南满洲东内蒙古,任便居住往来,并经营商 
工业等各项生意。(四)中国政府,允将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 
各矿开采权。至于拟开各矿,另行商订。(五)中国政府,允 
于下开各项,先经日本国政府同意,然后办理 。(甲)在南满 
洲及东内蒙古,允准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 
用款项之时。(乙)将南满洲及东内蒙古各项税课作抵,向他 
国借债之时。(六)中国政府,允诺如在南满洲及东内蒙古, 
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 ,必须先向日本国政府商议 。 
 (七)中国政府,允将吉长铁路办理经营事宜,委任日本国政 
府,其年限自本年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因现在日本国资本家, 
与汉冶萍公司有密切关系,愿增进两国公同利益,兹议定条款 
如下:(一)两缔约国互相约定,俟将来相当机会,将汉冶萍 
公司作为两国合办事业,并允如未经日本国政府同意,所有属 
于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亦不得使 
该公司任意处分。(二)中国政府允准,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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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矿之附近矿山,如未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准该公司以外之 
人开采。并允此外有所措办,无论直接间接,对该公司恐有影 
响之举,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日本国政府及中国政府,为切实保全中国领土 
之目的,兹订立专条如下:中国政府允准,所有中国沿岸港湾 
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一)在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 
充为政治财政军事等各顾问 。(二)所有在中国内地所设日本 
病院寺院学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权 。(三)向来中日两国, 
屡起警察案件,酿成争衅,故须将必要地之警察,作为中日合 
办,或在此等地方之警察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筹画改良中 
国警察机关。(四)由日本采办一定数量之军械。(譬如在中国 
政府所需军械之半数以上。)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之军械厂; 
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五)允将接连武昌,与九 
江、南昌路线之铁路,及南昌、杭州间与南昌、潮州间之铁路 
权,许与日本国 。(六)在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 
 (船厂在内),如需外国资本之时,先向日本国协议。(七)允 
认日本人在中国有布教之权。 
      如上所述,第一号分四款,是谋吞山东,第二号分七款, 
是谋占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第三号分二款,是谋并汉冶萍 
公司,第四号专件,及第五号七款,简直是要将中国主权,让 
与日本,不啻为日本的保护国了。总括数语,以便国民记忆。 
中国人民,多至四百余兆,虽有一大半愚弱,究竟还有几个热 
心的志士,勇敢的国民,一经览到二十一条件,群以为亡国惨 
兆,就在目前,于是奔走呼号,力图挽救,有刺血上书的,有 
断指演说的,有情愿毁家纾难,储金救国的;什么抵制日货, 
什么组织民团,闹得全国不安,差不多有天翻地覆的景象。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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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外国舆论,亦多诋斥日本,说他非理要求。独袁总统高坐中 
央,从容自若,今日授几个卿大夫,明日颁几条新法例,几似 
确有把握,毫不张皇。至三月五日以后,外交总长陆徵祥等, 
邀日置益至署,开正式谈判。日置益咆哮如故,经陆总长等低 
首下心,愿将条款中第(一)(二)(三)号,酌量承认。日置 
益尚未肯干休。各省人民,热度愈高,每日驰电到京,争请拒 
约。袁总统尚电饬各省官吏,令他严加取缔,所有议约事件, 
誓当力争,不轻承认。外交部亦电达各省,略言 :“日本条款, 
正在严重交涉,不肯放弃主权”等语。无如条约让步的消息, 
已约略传将出来,各省将军巡按使,亦有些忍耐不住,便由江 
苏将军冯国璋,联络十九省将军,一一具衔,电达中央。略云: 
      日款发生,亡国预兆。国家既处如此危险之地位,国璋等 
对于中华民国,同膺捍卫之责,义不容袖手旁观,一任神州之 
陆沈,且天下兴亡,匹夫有责,国璋等分属军人,必尽其军人 
救国之天职,凡欲破坏吾国领土之完全者,吾辈军人,必以死 
力拒之。诚能若此,何至亡国。中国虽弱,但其国民尚能投袂 
奋起,以身殉国,所望大总统与政府,群起严词峻拒,勿稍畏 
葸,我军民等当始终为后盾也。乞鉴察! 
      又电致外交部云: 
      中日交涉发生,各省人民,具爱国热心,纷纷电请拒绝, 
暨呈递条陈意见书者,计先后二百余起,不闻贵部一置可否于 
其间。在无知人民,议论纷纭,谓政府讳莫如深,甘心媚外。 
惟是外交公例,有应守秘密之义务,贵部核议之事件,固未便 
宣布国内,在大部为国家代表,当交涉之冲,任交涉大事,应 
如何上保主权,下顾舆情,折冲樽俎,化干戈为玉帛,以慰京 
外人民之希望。迭据贵部宣言,亦明明自命为鞠躬尽瘁,严重 
交涉,不肯放弃主权之利。国璋等闻言之下,钦佩莫名,乃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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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按之事实,迥不相同?全案尚未了结,而权利之丧失,已复 
不少,下此更不忍言。且国际交涉,为何等事?此次要索条件, 
又为何等事?岂得轻图一时之省事,贻中国将来莫大之隐忧? 
如果丧失主权,则日后国家沦于附属,所以为民国前途危,为 
大部当局惜,而不能无疑焉。目前讨论条件,尚可以口舌力争, 
为杜弊防患之本,如使条约成立,则将来日人之照约行为,尚 
不知有何能力,足以制止?况在修正期限之时,岂容一味退让? 
想大部办理交涉之初,具何等毅力苦心 ,以情理度之,必不 
出此。 
      然责备贤者,春秋之义,以大部之明,或不至堕日人术中, 
质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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