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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大全-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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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德行而爱这个人;也就是说,因为他有德行,而在形式方面是圣善的人,因而是一个可爱的人。关于造成原因或推动原因的实例,譬如说我们爱某人,因为他是某某人的儿子。至于那可以归属于质料原因那一类内的质料状态或配备,我们说我们爱一样东西,是为了某一样准备我们去爱它的东西的缘故;例如我们爱一个人,是为了我们曾得过他的恩惠;不过,我们开始爱他之后,我们不再是为了那些恩惠爱这位朋友,而是为了他的德行。
    准此,关于前面三种原因,我们爱天主,不是为了什么别的东西,而是为了祂自己。因为祂不是归向什么别的东西,好像归向一个目的那样;祂自己就是万物的最后目的。祂也并不需要别的什么形式,为使自己成为善的;因为祂的本体就是善;而这善本身就是所有其它之善的模范。祂的善也不是来自他物,而是由祂把善分施于一切其它之物。
    不过,以第四种原因来说,天主可能是为了一些别的东西而受人爱的。这是说,因为或为了我们受了某些事物的影响,而准备增加对天主的爱;例如由于我们得到了祂所赐给的恩惠,或在由于我们希望得到祂的奖赏,或者由于我们愿意赖祂的助佑而避免受处罚。
释疑 一、﹁人灵由其所已知的事物,学习爱其所不知的事物﹂;并非好像是说,那些已知事物之为爱未知事物的理由,是以形式原因的方式,或目的原因的方式,或造成原因的方式;而是说,这样的知识,准备人去爱那不知的事物。
    二、人有关天主的知识,固然是经由其它的事物而得到的;可是,当人已经认识天主之后;就不再经由那些事物,而是经由天主自己而去认识祂的;如同若望福音第四章四十二节所说的:﹁现在我们信,不是为了妳的话,而是因为我们亲自看见了,并知道祂确实是世界的救主。﹂
    三、希望和畏惧,是以一种准备的方式,引人走向爱德,如同前面所证明过的﹝正解;第十七题第八节;第十九题第七节)。
第四节  是否在今生能直接爱天主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在今生,似乎不能直接爱天主。因为:
    一、﹁不为人知者,不能受人爱﹂,如同奥斯定在﹁论天主圣三﹂卷十(第一及二章)里所说的。可是,我们在今生不能直接认识天主,因为﹁我们现在是借着镜子观看,模糊不清﹂,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十二节所说的。所以,我们也不能直接爱祂。
    二、此外,不能做事的人,也不能做大事。可是,爱天主大于认识天主;因为,那以爱而与天主﹁结合的,便是与祂成为一神﹂,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六章十七节所说的。可是,人不能直接地认识天主。所以,他远更不能直接地爱天主。
    三、此外,人因犯罪而与天主脱离,如同依撒意亚第五十九章二节所说的:﹁是你们的罪孽,使你们与你们的天主隔绝。﹂可是,罪更是在人的意志里,而不是在他的理智里。所以,人直接爱天主的可能性,定比直认识天主的可能性更小。
反之  关于天主的认识,由于它是间接的,所以说是﹁模糊不清的﹂,这种认识在天乡将来要﹁消逝的﹂,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八节所说的。可是,爱德﹁永存不朽﹂,如同格林多前书第十三章八节所说的。所以,世途中的爱德,可以直接依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二十六题第一节释疑二),认识力的行为,到了被认识的事物已经是在认识者之内时,乃告完成;至于嗜欲力的行为,则是藉由嗜欲趋向于那事物本身而完成。为此嗜欲力的行动,应该是按照事物的情形,而趋向事务物的;而认识力的行动,别是按照认识者的情形。
    如此事物的次序本身来说,天主是为了祂自己而是可以认识的和可爱的,因为祂而被的本质就是真理与善;其它的事物,都是因着祂而被认识和爱的。可是对我们方面来说,由于我们的知识是经由感官而来的,所以那些更接近感官的事物,就可以先被认识,而那最后被认识的对象,却是离感官最远的事物。
    为此,我们必须承认,由于爱是嗜欲的行为,所以即使在世途中,也是先趋向天主,然后从天主在趋向其它的事物。准此,爱德是立即爱天主,并且经由天主,而爱其它的事物。可是认识方面,次序恰好相反;因为我们是经由其它的事物,而认识天主的,如同由效果而认识原因,或者利用否定(一切限制)和超越提升(美善)的方法,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一章)里所说的。
释疑  一、虽然那未为人知者,不能为人所爱,可是不得因此就说,认识的次序与爱的次序相同。因此,认识结束的,那在那经由别物而认识之物内结束的,爱可立即在那里开始。
    二、由于爱天主是一件比认识天主更大的事,尤其是在世途情况中,所以爱天主以认识天主为前提。由于这个认识并非停留在受造之物上,却经由它们而趋向另一物,所以爱就在那物内开始,然后从那物再趋向其它诸物,好像是经由一种循环的方式一样。因为认识从受造物开始,而趋向天主,如同从最后目的开始,然后由此而延伸到受造的万物。
    三、人同罪恶而造成与天主分离的情况,藉由爱德来消除,不是祇用认识。为此,是爱德因为爱,用一条神性的锁链,把灵魂与天主直接结合起来。
第五节  是否可以完全地爱天主
有关第五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似乎不可能完全地爱天主。因为:
    一、爱是在认识之后。可是,天主不能完全地为我们所认识;因为这样的认识,表示对祂彻底地了解。所以,我们不能完全地爱祂的。
    二、此外,爱是一种合一,如同狄奥尼修在﹁神名论﹂第四章里所说的。可是,人的心灵不能完全与天主合一;因为﹁天主比我们的心大﹂,如同若望壹书第三章二十节所说的。所以,不能完全地爱天主的。
    三、此外,天主完全地爱祂自己。所以,假若有第二者能完全地爱祂的话,这第二者就能爱天主,如同天主爱祂自己一样了。可是,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天主不能被一个受造物完全地爱的。
反之  申命纪第六章五节说:﹁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
正解 我解答如下:由于爱可以被视作在爱者与被爱者之间的中介,所以是否能完全地爱天主的这个问题,可以有三种解法:第一、﹁完全﹂这个词,是指被爱之物;照这样来说,是应该完全地爱天主的;因为,凡是天主的,人都应该爱。
    第二、也可以作这样的解释,即﹁完全﹂这个词,是指爱者说的。照这样来说,也是应该完全地爱天主的;因为人应该尽其所能去爱天主,并把自己所有的一切,都趋向于爱天主,如同申命纪第六章五节所说的:﹁你当全心爱上主你的天主。﹂
    第三、也可以这样来解释这个问题,即以爱者与所爱之物相比,也就是爱者的程度,与所爱之物的程度相等。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既然一物之可爱,与其所具有的善成正比,而天主的善是无限的,所以祂是无限地可爱的。可是,没有一个受造物能无限地爱天主,因为受造物所有的力量,不管它是天赋的也好,灌输的也好,总是有限的。
释疑 这也足以解答前面的质疑了。因为最初的三个质疑,是按照第三个意思来看这个问题的;至于那最后一个(反之),却按照第二个意思。
第六节  对天主的爱市否应有某种模式
    有关第六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对天主的爱似乎应该有某种模式(modus)。因为:
    一、善的概念,在于﹁模式、美丽和次序﹂,如同奥斯定在「论善之性质」(第三章)里所说的。可是,对天主的爱是人内最善的东西,如同哥罗森书第三章十四节所说的:﹁在这一切以上,尤该有爱德。﹂所以,对天的爱,应该有一个模式。
    二、此外,奥斯定在﹁论天主伦理﹂(第八章)里说:﹁求你告诉我,爱的模式是什么。因为我怕,我燃着爱我主的渴望和热爱,偏离应有标准,有过或不及。﹂可是,除非对天主的爱有某种模式。
    三、此外,奥斯定在﹁创世纪字义新探﹂卷四(第三章)里说:﹁模式是各物之固有标准为其所植入者。﹂ 可是,人的意志的标准,如同外在的行为的一样,是理性。所以,正如理性必须给爱德外面的效果指定一个模式,如同罗马书第十二章一节所说的:﹁你们会里的敬礼﹂,同样关于人对天主的内心的爱,也应说有模式。
反之  伯尔纳德在﹁论爱天主﹂(第一章)里说:﹁天主是我们爱天主的原因;至于爱天主的模式,则是没有模式的爱。﹂
正解 我解答如下:说前面引证的奥斯定所说的话(质疑三),可见模式的意思,含有标准或尺度(mensura)的限定。这种限定,在标准或尺度内和在度量者内都有;不过,二者的情形不同。这种限定本质上是在标准或尺度,因为标准或尺度,本身是其它事物的限定者及规定者;而标准之在被度量的事物内,则另具意义,那是说它们达到标准或尺度。为此,在标准和尺度内,不可能有不合规定者;至于被度量的事物,除非它们达到标准,则能是不合规定,或者不及。
    在一切有关嗜欲和行动的事上,目的即是标准;因为我们所愿和所行的一切,是从目的获得各自之理,如同﹁哲学家﹂在﹁物理学﹂卷二(第九章)里所证明的。所以,目的本身具有模式;而那些导向目的者之具有模式,则是由于与目的相称或配合。为此,如同﹁哲学家﹂在﹁政治学﹂卷一(第三章)里所说的:每一种艺术,对于目的的欲求,是无穷极和无止境的;而导向目的者有界限。 是故医生对于健康并不说界限,而尽量使它越健全越好;可是,他对于药物,却定有界限,因为他并不是尽力把药物下得越多越好,而是配合健康的需要;因此,如果他下药下得太多或太少,都是不合比例或不适当的。
再者,人类一切行为和情感的目的,就是对天主的爱。我们主要是靠这爱,以达到最后的目的,如同前面所讲过的(第十七题第六节;第贰十三题第六节)。为此,对天主之爱的模式不应该按照在被度量者内的模式来解释,好像它能有过与不及;而应该按照那在标准或尺度内的模式来解释,即在它内无所谓过多,而是越符合标准越好。因此,越多爱天主,爱便越更完善。
释疑 一、凡因其本质或本身而有的,优于那因受自他物而有的。为此,那本身具有模式的标准或尺度之善,优于那被度量者之善,后者所有之模式是受自他物。准此,既然爱德所有之模式有如标准或尺度,所以爱德优于其它德行,这些德行之具有模式,类似被度量者之具有模式。
    二、奥斯定在那里继续说:爱天主的模式,就是我们全心地爱祂;也就是说,按照祂所能受人爱的那样去爱祂。这属于标准或尺度的模式。
    三、感其对象属于理性判断之外的情感,应接受理性的度量。可是、天主是对天主之爱的对象,超越理性的判断;为此;它不接受理性的度量,却超越理性。而且在爱德的内在行为与外表行为之间,并没有相同之点。爱德的内在行为,具有目的的特性;因为人的最高之善,在于他的灵魂依附或亲近,如同圣咏第四十二篇二十八节所说的:﹁亲近天主对我是多么美好。﹂至于爱德的外表行为,是有如导向目的者。因此,它们一方面应该按照爱德,另一方面又应该按照理性来度量的。
第七节  是否爱仇人比爱友人功劳更大
有关第七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爱仇人似乎比爱友人功劳更大。因为:
    一、玛窦福音第五章四十六节:﹁你们若祇爱那爱你们的人,你们还有什么赏报呢?﹂所以,爱友人得不到什么赏报。相反的爱仇人却堪得赏报,如同同章四十四、四十五及四十八节)所显示的。所以,爱仇人比爱友人功劳更大。
    二、此外,来自更大的爱德者,其功劳也更大。可是,爱仇人是天主最好的子女所做的事,如同奥斯定在﹁基本教理手册﹂(第七十三章)里所说的,而爱友人,就是那些祇有不完善爱德的人,也能做到。所以,爱仇人比爱友人功劳更大。
    三、此外,行善时努力越大,功劳似乎也越大;因为﹁各人特要按自己的劳苦,领受自己的赏报﹂,如同格林多前书第三章八节所说的。可是,人爱仇人比爱友人所需要的努力更大,因为这是一件更困难的事。所以,爱仇人似乎比爱友人功劳更大。
反之  更好者,其功劳也更大。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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