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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说谎还违反了人是目的的原则,说谎者是把他人仅仅作为手段而不是作为目的。最后,说谎也可以说违反了意志自律的原则,因为它是受其它的东西,例如功利决定的。而这三个可作为检验原则的绝对命令实际是一致的,最根本的还是人是一个理性存在者,他不应当按一时的好恶和利欲行事,而是应当循可以普遍化的法则行事。所以,康德会以这样一种绝对的语气说∶〃由于说了一个谎,一个人抛弃了,甚至可以说彻底毁灭了作人的尊严。〃27
康德不赞同根据效果来进行道德论证,但我们却认为还是有必要把效果也同时考虑进来,正是因为考虑到效果,我们后面才有可能缓和上面康德这句话中的严厉语气,但总的来看,效果也是强有力地反对说谎而赞成诚实的。在此,我们可以区分出几种观点来∶首先是相对双方的观点,即欺骗者和受骗者双方的观点。恶意的谎言,为说谎者自身谋利的谎言对受骗者的伤害是无庸置疑的,我们不必多说,我们现在要说的是,即使确实是出自善意的谎言,例如父母为孩子的利益对孩子说谎,政府为公众的利益对公众说谎,也还是有一种严重的危险存在∶受骗者一旦发现自己被欺骗了,他们就会感觉受到了污辱,就会觉得自己是在被操纵,他们觉得自己被剥夺了选择的权利,而由别人代替自己选择了,他们就可能不再信任对自己说谎者,甚至对更多的人乃至整个社会持不信任的态度,而这种事发生在公众与政府之间远比发生的孩子与父母之间更为危险,因为后者毕竟还得到了一种血缘的亲情维持和调节。
从说谎者一方来说,他可能从说谎中暂时得到好处,但这种好处是以别人一旦识破其谎言,将会带来比他的暂时收益大得多的损害为赌注的,他所得到的好处有赖于谎言不被人识破,而即使谎言不被识破,我们也不可低估它对说谎者的心理和人格造成的潜在影响,他得费尽心机,不断地用新的谎言,去弥补旧的谎言;而他每说一次谎,又使后面的谎言变得越来越容易,越来越必须,这都增加了他被识破的危险,而最重要的是,他只要有一点自我反省的能力,他就不难想到∶这样他成了一个什么样的人呢?这样的生活不是太苦了吗?由此而来的利益不是太沉重了吗?事实上,我们在生活中之所以拒绝一些看来不会直接有损于他人,但却对自己有利的谎言,并不是害怕伤害他人,而是害怕伤害自己。
其次,我们也可以超出欺骗与受骗的双方,而从一种客观的、整个社会的观点来看待说谎。显然,某种程度的诚实所造成的社会上相互信任的气氛,是维系一个社会的基本纽带。没有一种起码的相互信任, 社会就无法存在那怕一天。而欺骗和谎言却腐蚀着这一基本纽带。所以,说谎不仅是对直接受骗者的伤害, 也是对整个社会的伤害。若允许说谎蔓延到一定程度,这社会就将崩溃。
所以,我们看待说谎所造成的后果,不仅要从受骗者一方看,也要从说谎者一方看;不仅要看到当事的双方,也要看到整个社会。也许个别的说谎确实能产生一些好的结果,但全面和长远地看,说谎总是产生对个人和社会的有害结果,而诚实则导致有利的结果。这样,综合上述的理由,我们就可以说,说谎从其性质和效果上都是一件坏事,而诚实却从两方面说都是一件好事。至少,诚恳地说出自己认为是真实的事情时,他不必提供另外的理由,以说明〃我为什么要诚实〃,对这样一个问题每个人都会觉得好笑,诚实本身就是他这样做的理由,而当一个人有意要欺瞒别人时,他却不能不提出另外的理由来为自己辩解,以回答〃我为什么要说谎〃的问题,这是一个真正严肃的问题。这就意味着,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应该首先选择诚实。而当我们说到〃选择〃时,实际已意味着冲突,即由于某些原因使我们考虑到说谎也是一种选择,在大量不冲突的情况下,我们则是不假思索地以诚实而决非欺骗的态度与人交往,诚实是自然而然的、正常的,而说谎却是不自然的,特例的,这些都说明诚实是常道,也是正轨,是我们所应当遵循的道德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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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否要拒斥一切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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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诚 信
五、我们是否要拒斥一切谎言?
但是,我们是否要拒绝一切谎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说谎呢?是否一切谎话都不被允许,或者不被原谅呢?
康德的回答是要拒绝一切谎言,在他的《论出于利他动机说谎的假设权利》一文中,康德断言∶甚至于当一个杀人犯向我打听,被他追杀的人是否躲在我的家里,而这个人作为我的朋友恰好是在我家里时, 这时,我也不能够向他说谎,(当然,在此是假定沉默、支吾和拖延是不可能的。),因为谎言即使不特别伤害某一个人,也是对人类普遍的伤害,谎言败坏了法律之源,法律以说实话为基础,若有一个最小的例外,都会使它变成一纸空文,因此,在一切宣称中,坦白和诚实是一个神圣而又绝对庄严的理性法令,不受任何权宜之计的限制。在任何情况下,一个人都无可选择,他必须讲真话。
康德的主要理由是任何例外都会使原则和法律自相矛盾,使它们的普遍性失效。道理看来确实是这样,但这是纯粹理性世界的道理,也许是神的而不是人的道理。人是复杂的,是具有二重性的,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人是同时属于理智界和现象界的, 人有理性也有感性,有精神也有身体, 每个人都只享有一次这样的生命,而从这里就可引申出人的其它基本义务,例如尊重生命,保护生命,不戕害生命,人不止负有一种基本义务,基本义务是一个复数,不是只有诚实才是我们的基本义务,保护生命也是我们的基本义务。而当这些义务发生冲突时,我们就要衡量那一个义务更重,当一个对凶手而发的谎言能够挽救一个无辜者的生命时,我们为什么不对这凶手说谎呢?这一谎言在逻辑上是和诚实原则有矛盾的,但我们人类的处境也许就注定了我们不能不有所妥协,而且,我们还可以预测这样一种生死关头的谎言决不会很多,一般也能够为人所谅解,人们此时所注意的将不是这谎言本身,而是这谎言后面的善意,因此,它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会对原则构成大的威胁,并不会使原则的普遍性失效。
再一点是,我们可以考虑,我们尽管同意在上述例证中的说谎要带来巨大的好处挽救一个人的生命,但我们并不是要因此而否定谎言的性质本身不是恶,并不是要说谎言本身不是坏事。也就是说,我们并不是主张有些谎言是可以提倡的,而是主张有些谎言是可以原谅的。这样,就仍然没有损害到诚实原则本身。尤其是当我们面对他人的这类说谎时,我们要注意和赞赏的只是他人在这一行为中表现的深厚的恻隐和仁慈之情, 而不是说谎本身,这一说谎只是被我们原谅,被我们允许。而假设是我们自己处在这一境况中,我们为救一个人说谎了,我们所感觉到的是被一个更紧迫的基本义务凌驾了,我们会为他人的生命得到挽救而感到欣慰, 但我们并不会为说谎感到骄傲,我们不会为此炫耀,而是甚至感到一丝痛苦这也许是我的唯一一次说谎,它仍然是件坏事,但我必须承担它;而且它必须停留在这一点上,它决不应该被扩大。
而且,并不是一切善意的说谎都可以得到谅解。这样,我们既然不取康德的绝对论立场,而是认为某些谎言是可以原谅的,那就有必要对谎言的种类做出某些划分,以决定那些谎言是可以原谅的。
奥古斯丁曾按谎言的罪行严重性质的等级把它们分为八种,阿奎那在此基础上又把它们分为四类,现把他们两人的意见综合如下∶(略)
阿奎那的意见,他的划分是同时考虑到谎言的性质和后果的,第一类谎言是恶意的谎言,其中的三种谎言从动机说都是恶意的,从效果说包含了对他人的伤害,第二类纯粹的谎言,与第三类玩笑的谎言,在广义上都可以说是玩笑的谎言,但前一种是纯粹使自己快乐,后一种是使别人快乐,善意在此就出现了;第四类正规的谎言实际上是善意的谎言,它维护的是他人的利益,其中的善意按所维护的对象是钱财》生命》尊严而上升,我们总结奥古斯丁与阿奎那的观点,可以引出这样的意思∶
⒈毋庸置疑,谎言本身是罪,是不义。
⒉说谎者的恶意加重了这罪, 而说谎者的善意却减轻了这罪,谎言的罪行严重性质随善意的增加而递减,纯粹谎言则可看作一条中线,不增不减。
⒊我们有可能程度不同地给予原谅和宽恕的谎言是那些善意的谎言,而那些非善意、尤其恶意的谎言却是不可原谅、不可宽恕的。
我们如果撇开其中的宗教内容,而仅在人间社会中考虑问题,这一分类及其所包含的思想对我们是很有启发和帮助的,我们大概不能比他们做出更好的分类,虽然我们不必以某一种确定的宗教信念为根据。仅仅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就能给诚信原则提供充足的理由,甚至包括给某些情况下的容有例外提供理由。
然而,我们虽然觉得无法彻底地坚持康德拒绝一切谎言的绝对立场,却仍然要看到康德这一理论的重要意义。我们在现实生活中所看到的危险多是滥用种种原谅和宽恕谎言的理由,以及为谎言提出一些不能成立的理由和借口, 而并不是把诚信原则坚持得过分和不近人情。除去肆无忌惮的欺诈和蒙骗不说,我们是太容易为自己辩解,把本来无法辩护的谎言也予以〃正当化〃。我们熟睹了种种厚颜无耻的表演,百般掩饰的造作,谎言常常在冠冕堂皇的名义下通行无阻。我们有时甚至错以为我们自己或他人缺乏对真理的承受能力,认为我们自己或他人还没有成熟得足以享受真理。而康德在其绝对论中却表现了一种对人类的深刻关切和充分信任,考虑到了说谎对人类社会将产生的长远和总体的效果,以及人按其本质存在所应当做的事情。康德的理想也许是接近于神的理想,也许永远不能在人类社会中实现,但它却提醒要我们尽力向这个目标迈进,它也警告我们不要把说谎只看作是一件小事,不要只计算得失,而是要看作一件关系到人类尊严和正直的大事。
总之, 诚信是我们的一项基本义务,诚信就意味着不说谎,但是,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 我们也许不能不容有例外,所以,我们最后试图扼要地概括一下我们可据以选择的一些个人准则∶
⒈我们首先得谨慎地分析自己的处境,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掌握尽可能多的信息,仔细地辨别自己是否真的处于一种说谎有可能成为一种选择的处境,是否有别的基本义务更迫切地摆在自己面前,因为只有一个义务才能凌驾于另一个义务,才能缓解或取消另一个义务。义务只受义务的限制,允许勾消诚信义务的,只能是一种在此时此地更迫切、更重要的义务。
⒉即使真的处于这种处境,说谎真的有可能成为一种选择,另一种义务真的迫在眉睫,我们也还是得最后地考虑一下是否用诚实的办法仍有摆脱这一困境的希望,这一最后的优先权给予诚实,是因为诚实与说谎两种选择并不是平等的,并不是只需比较采取它们的不同后果就可决定取舍的,因为从性质上说,说谎是恶而诚实是善,说谎必须提出另外的理由而诚实却不必提出另外的理由。
⒊在考虑说谎的后果时,我们也必须采取一种通观的观点。即不仅要同时看到它对受骗一方和说谎一方的影响,也要看到它对整个社会的长远影响。
显然,能通过上述三种考虑的说谎是很稀少的。 我们必须意识到∶说谎永远是一种〃万不得巳〃,我们必须尽力去减少它。这种努力当然也包括从社会方面去消除那些无形中以生存压力去强制说谎,或者以厚利去诱发说谎的社会条件,这甚至是更重要的,但从个人来说,作为一个道德主体,不管处在什么样的社会条件下,他都负有恰当地坚持诚信原则的基本义务。
①如《荀子·不苟》∶〃诚信生神。〃
②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