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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杨全集-第1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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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的,这不是丈夫对妻子的态度,而是奴隶总管对女奴的态度。幸而我老人家总算得天独厚,迄今为止,仍是该男人尊府的上宾或下宾,使我得以继续观察,咦,该男人所以死搅蛮缠,并不是真糊涂虫,而是故意的把妻子的人际关系跟丈夫放在同一位格,然后借题发挥,目的只在斩断妻子跟外界的联系而已罢啦。
   斩断妻子跟外界的联系,最大的好处是妻子成了瓮中之鳖。瓮中之鳖最大的好处是「杀人如草不闻声」。从前时代,妻子可以向娘家搬救兵,现在娘家往往远在千里万里之外,有些甚至还没有娘家,或娘家太弱,假如再没有朋友,恶丈夫一旦胆大包天,就无人可制之矣。尤其现在社会结构大变,老奶拥有属于自己名下的私人财产,和一旦父母驾崩后的财产继承权,这一点固老奶的福,但也未必不是老奶的祸,恶丈夫如果天生异禀,具有艾克斯光巨眼,穿过老奶美妙胴体,只看见银子,事情就有点麻烦。贵阁下不是常看电视乎,恶姻缘中的谋财害命,第一要布置的,就是先使妻子陷于孤立。对妻子关心的心越少,恶丈夫兽性得逞的机会也越高。
   我们强调谋财害命,未免太严重,固有许多只谋财不害命的,也有许多只害命不谋财的,更有许多只图折磨折磨,关着门过过爵爷瘾的。但不管那一种,他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先把妻子的人际关系切断。我们可在这里提出一个定律:丈夫一旦对妻子采取孤立主义,那可是一个恶兆,小心,小心。
   二曰:洗脑交心式的孤立。上述的外在孤立是身体上的孤立,洗脑交心则是内在的心灵上的孤立,也就是愚民政策的,也就是使妻子知识和智慧,日益贫乏。这倒有一个尖锐的例证可端到桌面上。柏杨夫人的老哥张强仁先生,某大学堂的教习也,嫂嫂想当年也曾学富五车。有一次柏杨夫人返里省亲,正碰上该老哥耍铁公鸡。盖嫂嫂不知道从那个垃圾箱里捡了一本《读者文摘》来看,该老哥就立刻觉得危机四伏,必须暴力镇压。盖在他可敬的观念中,女人只限于阅读「烹饪大全」「编织入门」之类。偶尔夫恩浩荡,网开一面,看看言情小说,也勉强可以容忍──有些恶棍丈夫连这也都防范于未然,严加禁止。至于看《读者文摘》,甚至阅读一些能够产生独立思考,和判断是非的书,简直是罪证确凿,叛迹已彰,岂可任其逍遥法外,动摇家本乎哉。
   柏杨先生两个月来,一直在跟读者老爷共同探讨婚姻问题。于是有人说我在提倡女权,呜呼,女权不过人权的一部份。只因人权的政治意味太重,我们就把范围缩小到家庭,仅可怜兮兮的要求把人当人,要求男人把女人当人,认为女人跟男人一样的也是人,如此而已。一位读者老奶来信曰:「凡有你专栏的那天《中国时报》,我先生就收起来。每逢看不到报,就知道有你的大作,我就到巷口买一份,柏老,你说的有哪些地方不对?」我想当然有很多地方不对,盖恶棍丈夫不但要孤立妻子的人际关系,也要孤立妻子的知识和智慧,使她的心灵僵固。咦,凡有思想的奴隶都是危险的,一旦妻智大开,就可能产生被压迫的感觉,假如她确实被压迫的话,他的龙墩就坐不稳啦。我们可在这里再提出一个定律,凡是反对女权──认为女人天生低一等,不准她追求知识智慧的男人,准是恶棍丈夫,小心,小心。
   为了保护孤立主义,恶棍丈夫有他们的秘密武器,那就是动不动就轰出「挑拨」「离间」大炮,怎么,我们夫妻本来「和睦」得很呀,都是你们这些三姑六婆,邪门外道挑拨离间的呀。这秘密武器如泰山压顶,有时候也真是灵光,能把乡愿之士,砸得脑浆迸裂,一哄而散。但柏杨先生可是老毛驴,砸到头上,连包也不起一个。
   
   
   天下奇观的判例
   ──立法机关将要修改民法啦,务请也听听周婆的意见。
   清王朝时候,一个大官,想娶小老婆,不敢开口。非他不好意思也,而是他的官来自裙带,太太偏偏又是一位女权运动委员会,啥都行,再找一个女人不行。佬倌儿急得团团转,他的摇尾系统看到眼里,痒在心头,乃向他太太据理力争曰:「这是周公定的法条,男人都要娶三妻四妾。」官太太曰:「要是周婆定的法条,准不一样,滚。」摇尾系统只好滚。
   在〈三靠牌〉那篇敝大作中,柏老曾夸下海口曰:「如果臭男人动粗,你就离婚,我老人家替你打这场官司。」不久就被吾友田松先生,泼了一头冷水。他阁下在台北当律师,整天在男女婚姻纠纷中打转。那天狭路相逢,训我曰:「好老头,就凭你那两下子,胆敢包揽词讼。算你运气,柏府门前仍可罗雀,一旦真有遍体鳞伤的老奶投靠,我看你就闯下了滔天大祸也。」我不服曰:「我一点也不怕,先请医生验伤,出个伤单,然后我就御驾亲征,陪同老奶到衙门按铃申告,看不把那小子搞得奄奄一息。」田松先生见我执迷不悟,掉头而去,临走时教我回家仔细的看过《六法全输》之后,再开簧腔。
   看《六法全输》就看《六法全输》,我岂是不识字之人,不但看《六法全输》上的《民法》,还看〈亲属篇〉的判例。谁知道不看尚可,一看之下,魂不附体,特此严重声明,诸老奶如果挨打受气,千万别找我求救。盖现行民法的婚姻观念,仍是十八世纪以前的观念,虽然扭扭捏捏,好像也有周婆的外貌,骨髓里却仍保持着「周公不死」的精神,其程度比干屎橛还硬,我可咽不下去。际此明哲保身时代,再好的朋友,有福同享,有祸自受,谁也别打我老汉的主意。
   现行离婚的方式,有两种焉,一曰协议离婚,一曰判决离婚。协议离婚比较简单,只要一张离婚协议书,经过两个人证明,就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可是,如果一方非离婚不可,而另一方又硬是不肯,问题就出来啦,那就要仰仗判决离婚,也就是告到衙门,请法官老爷做主。可是,只要告到衙门请法官老爷做主,就等于一头栽到周公阴魂的网罗里。首先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调解」一番,好像天下男女都是白痴,只有法官老爷聪明,能洞察问题的症结。这一「调解」,从传讯到开庭,从第一次开庭到第几次几十次开庭,就把人搞得精疲力尽,下气不接上气,受不了调解折磨的人,只好打消离意,在法官老爷庆幸又做了一件好事之余,回家继续承受恶姻缘的成果。受得了调解折磨的人,那就是「调解不成」,还要再受正式诉讼程序的折磨。
   民法规定,离婚的原因有十大条,表面上看起来男女平等呀平等,但在男性中心社会,法官老爷又有「自由心症」的特权,吃瘪的往往仍是老奶。以十大条之一的「虐待」而言,法条曰:夫妻的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虐待,可以离婚。基于体力的优势和经济的优势,以及大男人沙文主义意识形态的顽强,女人虐待男人的少,男人虐待女人的多,事实上是一面倒的形势。
   所谓虐待,包括精神的虐待和身体的虐待,臭男人每天板着恶棍嘴脸,或者动不动就把老奶祖宗三代搬出来念念有词,妻子被糟蹋得连娼妓都不如,告到衙门,准败下阵来。盖精神上的虐待,因女人不是人的缘故,算不了啥。好吧,即令算啥,法官老爷对此可是采取证据主义的。关门闭户,床笫之间,恶毒言语倾盆而出,谁能拿出证据哉。有人说,可弄个录音机呀,这比老鼠往猫老爷脖子上挂铜铃还困难。而且,录音在法律上是不能作为证据的,事情就到了绝途。一旦臭男人进一步动了粗,法官老爷摇身一变,自由心症发作,一切都是周公的「人情之常」,老奶就更别想跳出苦海。这得举几条天下奇观的判例说明:
   一曰:「夫妻间偶尔失和,殴打他方,致令受有微伤,如按其情形,尚难认为不堪同居虐待者,不能认为离婚的正当理由。」(二十年上字第二三四一号)
   ──这是四十五年前老掉了牙的判例啦,时代已到核子中子,周公的那一套仍然有效,夫「按其情形」者,是法官老爷按其情形,不是挨打受气当事人按其情形。所以抓抓头发,打打耳光,抽抽皮鞭,再来一个黑虎偷心,照酥胸上比画两拳,即令「受了微伤」(好一个「微伤」),在古老的法官脑筋中,都属于「偶尔失和殴打」,活该活该,要想申冤,恐怕只有告到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一途。
   二曰:「因对方行为不检而他方一时忿激,致有过当的行为,不能谓不堪同居。」(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五五四号)
   ──这又是四十年的老古董。呜呼,在法律上,任何「过当」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如果法官老爷照柏杨先生尊脸上打一巴掌,我掏出洋枪洋炮,砰的一声,法官老爷伸了腿兼瞪了眼,我就准得吃上官司,无他,防卫过当,必然坐牢。可是丈夫殴打妻子,法官老爷却宽宏大量,认为「过当」也没关系,这一个判例似乎不是文明国家的产物,应属于电视上《动物奇观》影集上的产物。
   三曰:「所谓不堪同居的虐待,系指予以身体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的痛苦,致不堪同居者而言,如非客观的已达于此程度,不容夫妻之一方,以主观的见解,任意请求与他方离婚。」(三十四年上字第三九六八号)。
   ──这个判例的时代较近,只不过三十年,但其作怪则一。夫妻间的感情,乃纯主观的感情。患青光眼的朋友,「客观」的看起来,简直跟好眼一模一样,无奈「主观」的当事人却看不见。夫妻是否恩爱,是当事人主观的事,法官老爷却要用「客观」去判断,而所谓「客观」的判断,事实上是法官老爷「主观」的判断,这就离谱太远。爱情已经消失,不知道法官老爷根据啥学问判断爱情仍然存在。谋财害命的婚姻,不知道法官老爷又根据啥学问,判断根本没有杀机。有灵性法官老爷的判断,显然跟酱萝卜法官的判断不同,又应该由谁再加判断乎耶。恶狠狠的「不容」青光眼说他视力不佳,真是一条好汉。
   十大条之另一条的「恶意遗弃」,也有奇特判例:
   一曰:「丈夫依其后母牧牛生活,茅屋容膝,确有衣食难周情形。亦不过因家贫生活艰苦,自难指为恶意遗弃。」(三十九年台上字第四一五号)
   ──这又是专门慷他人之慨的幽灵,看别人被火烧死,毫不心疼。女人只是男人的附件,「嫁鸡随鸡,嫁狗随狗。」现在虽是二十世纪,没有独立谋生能力,非靠丈夫吃饭不可的可怜女人,仍没有「拒绝饿死」的权利。
   二曰:「丈夫因犯杀人未遂罪逃亡在外,尚无其他情形可认具有拒绝同居的主观要件,不能离婚。」(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一二五一号)
   ──这更是一条拿别人终身幸福为代价的文字魔术,如果那位可敬的逃犯一逃就是二十年,法律规定妻子就得守二十年。明明已有拒绝同居的主观条件,却反过来硬说没有这条件,翻手成云,覆手成雨,心肠固狠得很也。
   十大条中还有两大条,「重婚」和「通奸」,也构成申请判决离婚的原因。现在社会,男人干这活的多,女人干这活的少──至低目前比较少,所以民法对这条规定,也就越发恐怖。恶丈夫重婚也好,通奸也好,只要瞒天过海,能把老奶瞒过两年,非法就自动成为合法,看起来堂堂法条,不是保护受害人,而是保护欺骗天才,臭男人只要手段高强,法律就站在他这一边。这种官司,你说谁能吃得消吧。
   然而,使判决离婚变成水深火热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固执的「劝合不劝离」的酱缸观念,认为劝合是道德的,劝离是不道德的。所以有些自称为道德的律师,不肯接受离婚案件。自称为道德的法官,认为判决离婚有伤阴骘。受苦受难的老奶(有时偶尔也有可怜的老公),只好为他们的浆糊脑筋,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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