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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的支出
研究与开发的支出资料通常被分作三种类型:(1)基础研究,(2)应用研究,(3)开发。表17.1显示 1960年到1979年间,这三种类型开支的使用情况。它还显示基础研究支出在研究与开发支出总额中的百分比,从196O年的8.9% 增加到1979年的13% 左右。最后,从公共和私人共同提供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来看,两者的支出比重存在着移动,更多的基础研究资金是由联邦政府提供的。
研究与开发及其盈利性
由于指望把资源用于研究与开发要比用于别的地方获得更高的收益率,研究与开发才被实施(至少私人部门是这样)。我们对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实际盈利率只有很少的证据。不过,曼斯菲尔德(Mansfield)在这个领域里已作了一些研究工作。在一篇论文里,他调查了5家石油厂商和5家化工厂商。石油厂商的研究与开发支出的边际收益率在40% 到6O% 之间,而化工厂商则在7%到3O%之间。他发现在石油行业中,研究与开发支出的盈利率与企业规模之间有一个负相关关系,而在化学工业中则有一个正相关关系。在调查制造业市场时,他发现在服装、家具和食品市场上,研究与开发支出的收益率超过15%。曼斯菲尔德指出的这个收益率看来是很高的,并且表示出许多制造业厂商用于研究与开发的投资不足。曼斯菲尔德提醒他的读者注意,在他的资料里可能有重大的抽样误差,在此外研究与开发支出与其盈利性之间的关系上也可能存在着滞后的情况。
表17。1 研究与开发资金,成绩,部门和来源;1960年到1979年(单位:百万美元)
──────────┬───┬────┬────┬────┬─
部门和资金来源 │1960 │1965 │ 1970 │ 1975 │ 1978 │ 1979
│ │ │ │(估计) │(估计)
──────────┼───┼────┼────┬────┼─
研究和开发支出总额 │13529 │ 2O044 │25905 │35200 │47295 │51630
按1972年美元计算 │ 19693│ 26970 │ 23355 │27684 │31136 │31772
来自联邦的百分比 │64.3 │ 64.9 │ 56.6 │ 51.6 │ 50.4 │ 49.8
基础和应用研究支出 │ 1726│3092 │ 3855 │ 5397 │ 6565 │ 6940
联邦政府 │10509 │14185 │18062 │24 164 │33250 │96750
行业 │6081 │ 7740 │ 7779 │ 8605 │11750 │13000
联邦资金 │4428 │6445 │10283 │15559 │21500 │23750
行业资金 │4217 │ 6891 922G │12474 │1677o │18450
基础和应用研究总额│6141 │ 9276 │10O99 │ 9811 │11041 │11 354
按1972年美元计算 │31.l │40.6 │40.9 │39.3 │ 38.6 │(NA)
来自联邦的百分比 │ 755 │ 1354 │ 1862 │ 2499 │ 3260 │(NA)
基础研究支出 │ 2105 │ 325O │4028 │ 5295 │ 7225 │(NA)
眹邦政府 │ 912 │ 1224 │ 1207 │ 1287 │ 1725 │( NA)
行业 │ 1493│ 2026 │ 2821 │4008 │ 5500 │(NA)
联邦资金 │1197 │2555 │3513 │ 4527 │ 6045 │ 6700
行业资金 │ 1743│3438 │ 3845 │ 3561 │ 3930 │ 4128
基础研究总额 │ 89 │ 12.7 │ 13。6 │ 12。9 │ 12.8 │ 13.0
按1972年美元计算 │13.4 │ 14.2 │ 15。 4 │ 15.1 │ 16。1 │(NA)
占研究和开发总金额│ │ │ │ │ │
的百分比 │ │ │ │ │ │
来自联邦的百分比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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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与开发计划的分配
若干年来大量的研究与开发资金是由政府提供的。表17.1说明,1979年有250多亿美元的政府资金被分配给研究与开发。虽然它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百分比是下降了,但从1960年以来,这种资金的实际值增加了61%。
国防和空间的研究与开发计划占用了政府研究支出的最大份额。然而,在其他领域里,政府资助也有增加。在政府的研究与开发支出中,国防费用所占百分比从1960年的52%降到1979年的25%,空间研究支出从1955年占联邦研究与开发资金的21%降到1979年的8%。另一方面,在诸如基础科学(不包括直接应用于政府或商业的研究)、能源、卫生、环境、运输、通讯、自然资源和农业等领域里的研究,政府提供资金的份额则都有所增加。
政府资助研究与开发的一种解释可能是,在某些领域,研究工作缺乏私人利益动机。在这些领域里研究工作的社会利益可能比私人能得到的收益更大些。例如,环境和卫生研究的支出一般来说能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利益,可是,对任何一个私人部门的厂商却不会有足够高的收益以投资这些研究和开发活动。而且对那些私人企业来说,进入成本可能是过高的。风险是这么大,资本需要量是这么高,以致那些私人部门的投资者被有效地排除于研究与开发工作之外。尽管没有一个厂商愿意在收益有问题的风险项目上投资数十亿美元,但这些项目的社会利益和社会需要却被认为是值得的,因此应该着手进行这些投资项目。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便经常资助研究与开发。
小厂商和大厂商 从事某种研究与开发活动的最小厂商通常雇用500至1000左右的人员。1967年,小厂商只在整个研究与开发中占有很小的百分比。例如,只有4%的研究与开发工作是由雇用1000或更少雇员的厂商进行的。许多小公司甚至不进行研究与开发工作。那些拥有万人以上雇员的厂商占了差不多所有工业性研究与开发计划的85%。在20世纪60年代初,20家最大的工业性研究与开发厂商承担一半以上的研究与开发计划。
这里,须谨慎对待我们的判断,因为它们是以整个研究与开发的百分比来表示的。假如我们把研究与开发工作表达为厂商销售或投资的百分比,则研究与开发工作和厂商规模之间就不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例如,沃利(Worley)发现,按照标准行业分类,随着厂商规模扩大,8个行业中有6个行业的研究与开发人员占总人数的百分比是下降的。这样,在我们所考察的8个行业中,只有2个行业显示出研究与开发工作与厂商规模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
在一篇类似的研究里,科马诺断定研究与开发工作与厂商规模之间没有什么关系。而且,罗森堡在对《幸福》杂志中500家最大厂商的研究与开发人员的研究中,发现了从事研究与开发的人员和市场份额之间存在着一个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这些相互矛盾的结果也可能是反映了这样一种情况,即各个市场上的技术机会并不都是相同的。实际上,在1977年,差不多84%的各类研究与开发活动是由6个行业进行的。
这里要讲的最后一点是关于投入与产出间的关系。用参加的人员数或花费的美元来度量研究与开发活动的程度,不可能给我们提供多少那些资源的使用效率的信息。研究与开发的投入与其产出之间是否就是一对一的相关关系?如果是这样,我们就可以用投入替代产出。如果不是这样,我们就不能这样替代;因此,关于在研究与开发的成果、研究与开发的支出以及厂商观模之间的关系就并没多少东西可说。
市场结构和技术变动
熊彼特模型
熊彼特认为,技术变动需要大厂商的存在。他进一步指出,创新强度和它的扩散率与短期保护和市场势力之间有着正相关关系。虽然他并不是为垄断辩护,但熊彼特明确认为创新应得到法律保护,以给予最低限度的短期市场势力。熊彼特认为,完全竞争的效率是不高的,因为需要这种组织形式的小厂商是不可能为研究与开发支付最佳费用的。因此,熊彼特的论述是偏好大厂商的,他相信大厂商更能够最大限度地从事技术创新。支撑上述论述的是熊彼特的信念:技术变动本身是竞争的一个要素。因此,竞争并不因引进大厂商而被消除,相反,厂商追求技术变动的努力增进了竞争。而且他还指出,每个人都将因研究与开发的最佳支出而受益。
加尔布雷思观点
加尔布雷思效法熊彼特,也论述了大厂商是“引致技术变动的最完整的工具”并且是技术变动最有效率的发明者和传播者。他的结论是从一些相对简单的理由中归纳出来的。研究与开发的支出对小厂商来说是太昂贵了,以致于它们不适于从事研究与开发工作,因为它是一个消耗时间的过程。小厂商或许不能等待推迟的报酬,因为他们没有足够的财力。另外研究与开发工作中可能有规模经济,以致小厂商从事大规模的研究与开发计划或是财力不堪负担,或是不合算。而且,既然研究与开发支出是要冒风险的,那么只有大厂商才能把这个风险投资分摊在大量项目里。最后,或许只有大厂商才能充分开发和利用这些研究与开发的成果。
垄断势力和创新
现在,我们将考察竞争和垄断条件下关于研究与开发的若干理论观点。我们假定由于有了保护创新人权利的专利法制度,创新收益是可以获取的(见第403-406页)。第一个创新的例子是降低成本方面的。这种创新使固定不变的平均成本降低一个固定的数量。
在垄断势力和创新活动的关系上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阿罗(Arrow)对市场力量和研究与开发之间关系的分析导致他相信,竞争经济在发明活动中是投资不足的。因为,竞争的厂商(1)更不愿承担风险;(2)更不能占用收益;(3)不能够从使用发明的递增收益中获取利益。这种分析也适用于竞争行业中基础研究投资更为不足的状况。首先,竞争市场不可能最优地分配风险负担。因为,商品选择自由的市场与风险负担再分配等同的情况并不存在。因而,任何不愿承担风险的意愿都将导致非最优的资源配置。
第二,阿罗也发现,因为窃取知识相对容易些,竞争厂商不大能确立信息财产的所有权,因而研究与开发将生产不足。
第三,如果窃取信息是可能的,因在相同行业里,单个竞争厂商比垄断者占有的市场额更小,那么,研究与开发的公共产品性质在竞争厂商中将趋于利用不足。
戴姆塞茨(Demsetz)争辩说,这些条件并不是市场均衡必需具备的特征,并且断定,竞争可以产生更多的研究和创新活动。戴姆塞茨对阿罗条件的攻击依赖于对理想状况和实际制度安排的比较。他论述了风险降低并不能达到零成本,所以不存在完全的风险转移。
其次,戴姆塞获提出了在竞争和垄断条件下产权的窃取问题。他论述窃取信息产生于法律安排,而这对于厂商结构来说是外生变量。最后,戴姆塞茨论述了只有当签约成本相当大时,知识的不可分性和使用才成为重要的。在签约成本不高的情况下,厂商可能会通过合同安排把信息扩散给竞争者。
厂商规模和创新
有许多理由来解释为什么研究与开发要由大厂商来承担,技术变动要在大厂商中发现。在这里,我们列举几个可能的理由:
1.风险扩散。研究与开发项目是有风险的。小厂商如果把他们所有的资源投进一个创新项目之中,那么它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大厂商则能通过从其他项目获利来支持研究与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