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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第1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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裰∶勒摺!卑赶伦ⅰ敖褚悦柸獗犰洞考保虼擞媚j为贬於纯吉之事也。云“古文曰左股上,此字从肉殳,殳矛之殳声”者,郑注《仪礼》叠古文从经今文,又说古文解之者,郑欲两从故也。但字从肉义可知,而以殳与股不是形人之类,其理未审。
 
  升鱼:鱄鲋九,实于中鼎。差减之。 
  '疏'“升鱼”至“中鼎”。○注“差减之”。○释曰:“差减之”者,案《特牲》鱼十有五,今为丧祭略而用九,故云差减之也。
 
  升腊左胖,髀不升,实于下鼎。腊七亦体,牲之类。 
  '疏'“升腊”至“下鼎”。○注“腊七亦体牲之类”。○释曰:云“腊亦七体牲之类”者,牲,上文升左肩、臂、臑、肫、胳、脊、胁,是牲之七体。今升腊左胖亦然,《特牲》记云“腊如牲骨”是也。
 
  皆设扃鼏,陈之。嫌既陈乃设局鼏也。今文扃作铉,古文鼏作密。 
  '疏'“皆设扃鼏陈之”。○注“嫌既”至“作密”。○释曰:云“嫌既陈乃设扃鼏也”者,经云陈三鼎,后言设扃鼏,有嫌,故记人辨之,皆先扃鼏后陈之也。
 
  载犹进柢,鱼进鬐。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柢,本也。鬐,脊也。今文柢为胝,古文鬐为耆。 
  '疏'“载犹”至“进鬐”。○注“犹犹”至“为耆”。○释曰:鬐、柢二者,皆变於吉,是以《少牢》云:“下利升豕,其载如羊,皆进下。”注云:“变於食生也。”又曰“腊一纯而俎亦进下”,又曰“鱼用鲋十有五而俎,缩载,右首,进腴”,注云:“亦变於食生也。”是皆与此反矣,是变於吉也。云“犹,犹《士丧》、《既夕》,言未可以吉也”者,云与吉反,则明与生人同。《士丧礼》小敛云“皆覆进柢”,注云:“柢,本也。进本者,未异於生也。”至大敛“载鱼左首,进鬐,腊进柢”,郑注云:“亦未异於生也。”又葬奠云如初,皆未异於生,故记人以犹之。是以《乡饮酒》、《乡射》记皆云“右体进腠”是也。
 
  祝俎,髀、脰、脊、胁、离肺,陈于阶閒,敦东。不升於鼎,贱也。统於敦,明神惠也。祭以离肺,下尸。 
  '疏'“祝俎”至“敦东”。○注“不升”至“下尸”。○释曰:云“不升於鼎,贱也”者,祝对上尸俎羹饪升於鼎为贵者也。云“统於敦,明神惠也”者,案上文馔黍稷二敦於阶閒,西上,是神之黍稷,今陈祝馔于神馔之东,统于神物,明惠由神也。云“祭以离肺,下尸”者,以共尸祭用刲肺,祝不用刲肺,用离肺,故云下尸也。
 
  淳尸盥,执槃,西面。执匜,东面。执巾在其北,东面。宗人授巾,南面。槃以盛弃水,为浅汙人也。执巾不授,巾卑也。 
  '疏'“淳尸”至“南面”。○注“槃以”至“卑也”。○释曰:上经直云“淳尸盥,宗人授巾”,不云执槃与执匜、执巾及宗人授巾等面位,故记人明之。
 
  主人在室,则宗人升,户外北面。当诏主人室事。 
  '疏'“主人”至“北面”。○注“当诏主人室事”。○释曰:上经唯言宗人告有司具及诏主人踊,皆堂下之事,今主人入室,宗人当升户外诏主人,室中之事,故升堂也。
 
  佐食无事,则出户,负依南面。室中尊,不空立。户牖之閒谓之依。 
  '疏'“佐食”至“南面”。○注“至中”至“之依”。○释曰:云“户牖之閒谓之扆”,此《尔雅》文,谓户西南面也。
 
  鉶芼,用苦,若薇,有滑。夏用葵,冬用荁,有柶。苦,苦荼也。荁,堇类也。乾则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古文苦为枯,今文或作芐。 
  '疏'“鉶芼”至“有柶”。○注“苦苦”至“作芐”。○释曰:案《公食》记三牲具,则牛藿、羊苦、豕薇,各用其一。若一牲者,容兼用其二,是以及特牲一豕,皆云鉶芼,苦薇,是科用其一也。知“荁,堇类”者,《内则》云“堇荁枌榆”,同为滑物,故知荁堇类也。云“乾则滑”者,以其冬用之,故知乾则滑于堇也。云“夏秋用生葵,冬春用乾荁”者,以其秋与夏同有生葵,春初未生者,故春约与冬同,是以经直云冬,明举夏以兼秋,举冬以兼春也。
 
  豆实,葵菹,菹以西蠃醢。笾,枣烝,栗择。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揭,笾有籘也。 
  '疏'“豆实”至“栗择”。○注“枣烝”至“籘也”。○释曰:云“枣烝栗择,则菹刌也。枣烝栗择,则豆不揭,笾有籘也”者,此虽无正文,案《士丧礼》大敛云:“毼豆两,其实葵菹芋蠃醢,两笾,无籘,布巾,其实栗,不择,脯四脡。”自大敛后皆云如初,则葬奠四豆,脾、析、葵、菹,亦长矣,四笾,枣、糗、栗、脯亦不择也。至此乃云枣烝栗择,则菹亦切矣,豆笾有饰可知。
 
  尸入,祝从尸。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初时,主人之心尚若亲存,宜自亲之。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 
  '疏'“尸入祝从尸”。○注“祝在”至“尸也”。○释曰:上经阴厌时,主人先祝入户,至此迎尸祝在主人前,先后有异,故记人明之,是以郑云“祝在主人前也,嫌如初时,主人倚杖入,祝从之”也。云“今既接神,祝当诏侑尸也”者,尸,神象,是以云既接神祝当诏侑尸。即上祝命佐食尔敦举黍稷,及祝酌授尸,及祝出告利成,祝入尸谡之等是也。
 
  尸坐不说屦。侍神,不敢燕惰也。今文说为税。 
  '疏'“尸坐不说屦”。○注“侍神”至“为税”。○释曰:案《乡饮酒》、《燕礼》之等,凡坐降,说屦乃升坐,今尸虽坐,不说屦者,为“侍神,不敢燕惰”故也。 

 
  


□《仪礼注疏》□注  汉·郑 玄□疏  唐·贾公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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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礼注疏》



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卷四十三 士虞礼第十四   


 
  尸谡,祝前,乡尸。前,道也。祝道尸,必先乡之,为之节。 
  '疏'“尸谡祝前乡尸”。○注“前道”至“之节”。○释曰:此记尸谡之时,祝前尸之仪也。云“必先乡之,为之节”者,言必先面乡尸者,为之节度也。
 
  还,出户,又乡尸。还,过主人,又乡尸。还,降阶,又乡尸。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之敬。 
  '疏'“还出”至“乡尸”。○注“过主”至“之敬”。○释曰:“过主人则西阶上,不言及阶,明主人见尸,有踧之敬”者。以其经出户降阶,及门皆指物而言主人者,欲见阶上不言,西阶而言主人者,欲见主人见尸有踧之敬,故没去阶名,而云主人也。
 
  降阶,还,及门,如出户。及,至也。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也。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凡前尸之礼仪在此。 
  '疏'“降阶”至“出户”。○注“及至”至“在此”。○释曰: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也者,以经自阶已前,皆不言及,从阶到门言及者,以其自阶到门,其中道远,故特言及以殊之,是以郑云“言还至门,明其閒无节”,谓无还乡尸之节也。云“降阶如升时,将出门如出户时,皆还乡尸也”,经直云“及门如出户”,虽不言降阶如升时,以将出门如出户,明降阶如升时,故郑约出门以明降阶也。云皆还乡尸者,欲见经还者皆还乡尸也,谓乡尸乃前道也。云“每将还,必有辟退之容”者,辟退即逡巡,谦让之容貌也。云“凡前尸之礼仪在此”者,以《仪礼》一部所云,前尸之礼仪在此经为具悉者。
 
  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然后宗人诏降。 
  '疏'“尸出”至“诏降”。○释曰:“尸出,祝反,入门左,北面复位”者,谓祝既送尸出,反入门复位,复上文祝入门左北面位,故云复位也。云“然后宗人诏降”者,谓祝复位,宗人乃诏告主人降,以其无事故也。
 
  尸服卒者之上服。上服者,如《特牲》士玄端也。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士之妻则宵衣耳。 
  '疏'“尸服卒者之上服”。○注“上服”至“衣耳”。○释曰:上经直见主人服,不见尸服,故记人明之。云主服对深衣在下玄端者,案《特牲》经筮日云主人冠玄端,至祭日“夙兴,主人服如初”,是士之正祭服玄端,即是卒者生时所著之祭服,故尸还服之。云“不以爵弁服为上者,祭於君之服,非所以自配鬼神”者,案《曾子问》:“孔子曰:尸弁冕而出,卿大夫士皆下之。”注云:“为君尸或弁者,先祖或有为大夫士者。”彼君之先祖为士,尸服爵弁,不服玄端者,子孙为诸侯,先祖尸在中,故先祖为士者,尸还服助祭於君之服也。云“士之妻则宵衣耳”者,以其经直云尸,不辨男女,《士虞》既男女别尸,明经云尸可以兼男女,故郑并云士之妻也。案《特牲》正祭主妇著溃窍拢髋嘞驴芍�
 
  男,男尸。女,女尸,必使异姓,不使贱者。异姓,妇也。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適也。 
  '疏'“男男”至“贱者”。○注“异姓”至“適也”。○释曰:虞卒哭之祭,男女别尸,故男女别言之也。云“异姓,妇也”者,以男无异姓之礼故也。知经云“必使异姓”者,据与妇为尸者也。不使同姓与妇为尸者,尸须得孙列者,孙与祖为尸,孙妇还与夫之祖姑为尸,故不得使同姓女为尸也。云“贱者谓庶孙之妾也,尸配尊者,必使適也”者,男尸先使適孙,无適孙乃使庶孙。女尸先使適孙妻,无適孙妻使適孙妾,又无妾乃使庶孙妻,即不得使庶孙妾,以庶孙之妾是贱之极者。若然,庶孙妻亦容用之,而郑云必使適也者,据经不使贱,有適孙妻则先用適而言,其实容用庶孙妻法也。必知无容用庶孙者,以《曾子问》:“孔子曰:祭成丧者必有尸,尸必以孙,孙幼使人抱之,无孙则取于同姓可也。”彼不言適,是容无適而用庶。此经男女别尸,据虞祭而言。至卒哭已后,自禫已前,丧中之祭皆男女别尸。知者,案《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郑注云:“虽合葬,及同时在殡,皆异几。体实不同,祭於庙,同几,精气合。”《少牢》吉祭云“某妃配”是男女共尸,篇末云“是月也吉祭犹未配”,注云:“是月,是禫月也。当四时之祭月则祭,犹未以某妃配某氏,哀未忘也。”则引《少牢》吉祭妃配之事为证,明禫月不当四时祭月,则不云某妃配,配则共尸可知。
 
  无尸,则礼及荐馔皆如初。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也。殇亦是也。礼,谓衣服即位升降。 
  '疏'“无尸”至“如初”。○注“无尸”至“升降”。○释曰:自此尽“诏降如初”,论丧祭无尸之事。云“无尸谓无孙列可使”者,知谓无孙列者,《礼记》云“无孙则取同姓之適”,则大夫士祭先取孙,无孙取同姓之適,是有孙列可使,复无同姓之適,是无孙列可使者也。云“殇亦是也”者,《礼记·曾子问》云“祭成丧者必有尸”,明殇死无尸可知。《曾子问》又云宗子直有阴厌,庶殇直有阳厌。是无尸也。云“礼谓衣服即位升降”者,虽无尸,主人亦如葬所服,即位於西序,及升降与有尸相似。
 
  既飨,祭于苴, 
  '疏'“既飨祭于苴”。○释曰:云“既飨”者,正谓祝释飨神辞,告之使令祔之,安之。释飨讫,佐食取黍稷祭于苴。
 
  祝祝卒。记异者之节。 
  '疏'“祝祝卒”。○注“记异者之节”。○释曰:云“记异者”,谓记无尸者异於有尸何者。有尸,祝释孝子辞,释辞讫,为祝祝卒,别有迎尸已后之事。今无尸者,祝祝卒,飨神讫,无迎尸已后之事。故下文云“不绥祭”之等,是记异者之节也。
 
  不绥祭,无泰羹、湆、胾、从献。不绥,言献,记终始也。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献。绥,当为堕。 
  '疏'“不绥”至“从献”。○注“不绥”至“为堕”。○释曰:此四事皆为尸,是以上文有尸者,云迎尸而入,祝命佐食,绥祭,又泰羹湆自门入,设于鉶南,胾四豆,设于左,又尸食之后,主人献之后,宾长以肝从,主妇亚献,宾长以燔从,宾长献后亦如之,无尸阙此四事。自羹已下,三事皆蒙无字解之也。云“不绥,言献,记终始也”者,以见经无尸,具陈四事,凡祭礼以献为终,举终以见始,亦得为义。今不但言献,记其终始,具言四事者,欲明始於绥祭,终於从献,故郑即云“事尸之礼始於绥祭,终於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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