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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5-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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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广东、香港等地经济发展迅猛,粤方言伴随着经济浪潮大量进入普通话。普通话吸收的港台词有:纯情、亮丽、层面、宠物、传媒、斥资、个案、转型、廉政、构想、认同、按揭、整合、互动、资深、瓶颈、峰会、写字楼、音乐人、发烧友、靓、派对、的士、搞定、大排档等。其中吸收的不少词语在普通话中已经有了同义表达的词语。由于粤方言中的词语形式比较活泼,用法比较新鲜,并多有个性,这些词语也就逐步从并存共用转到部分替代。如,的士、拍拖、巴士、买单、收银台、炒鱿鱼,在普通话中就有等义的出租汽车、谈恋爱、公共汽车、结账、收款处、辞退等。
  此外,当前新词语中还有一种值得关注的现象,那就是利用某一新兴的“准词缀”形成一批带有该词缀的新词。例如,“超”:超音速、超短波、超短裙、超负荷、超现实、超高压;“零”:零距离、零首付、零风险、零事故、零缺陷、零接待、零中介、零增长、零投诉、零利率、零口供;“软”:软广告、软环境、软科学、软杀伤、软指标、软着陆、软资源;“迷你”:迷你裙、迷你电影、迷你花园、迷你汽车;“看”:看好、看旺、看涨、看跌、看淡;“吧”:网吧、影吧、冰吧、布吧、书吧、氧吧、玩吧、果吧、陶吧、水吧。这种准词缀从形式上看和以往的词缀(如子、头等)相似。它固定于词头或词尾,具有很强的构词能力,可以不断地创造新词。但它们意义并未虚化,都还有明显实在的意义,是新词词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狗年说狗

  狗 年 说 狗
  ? 徐 康
  一
  “丧家犬”也好,“走狗”也好,似乎都是含有贬义的骂人之语。然而在古代,人们并不完全是这样认识的。有几位古代名人,甚至以“丧家狗”、“走狗”自诩,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而且调侃中不乏幽默。
  先说孔子。《史记·孔子世家》:
  孔子适郑,与弟子相失,孔子独立郭东门。郑人或谓子贡曰:“东门有人,其颡似尧,其项类皋陶,其肩类子产,然自腰以下不及禹三寸,累累若丧家之狗。”子贡以实告孔子。孔子欣然笑曰:“形状,末也。而谓似丧家之狗,然哉!然哉!”
  孔子周游列国时来到郑国,却和弟子们彼此失散了,一个人便站在外城的东门口。郑国有人看见他就对子贡说:“东门那里站着一个人,他的额头像唐尧,脖子像皋陶,肩膀像子产,可是从腰以下比禹短了三寸。一副疲惫倒霉的样子,真像个失去主人家的狗。”子贡把这些话据实告诉孔子后,孔子笑着说:“一个人的相貌如何,那是不重要的。倒是他说我像只失去主人家的狗,那可真是说得对!真是说得对啊!”
  奇怪的是,孔子对于旁人说他像唐尧、皋陶、子产等贤人圣人那一类的恭维话一概不在意,而对于说他像“丧家之狗”却很感兴趣,不怒反喜,且“欣然笑曰”:“然哉!然哉!”连连称赞别人说得对。而细想起来,“丧家之犬”的比喻,一语中的,说“中”了他当时“适郑”(来到郑国)时惶惶然、凄凄然的内心世界。当时孔子四处碰壁,满腹经纶却不为各国国君所用,确有“丧家犬”的怅然若失之感。孔子只赞扬这比喻的准确性,却不计较此语涉“狗”的贬抑性,一方面由此可见出他的胸怀宽广,另一方面也可见他的“实事求是”而无虚荣虚假之心。
  唐代大诗人杜甫曾作《将适吴楚留别章使君》诗一首,内中四句云:
  昔如纵壑鱼,今如丧家狗。既无游方恋,行止复何有。
  诗中杜甫自比为“丧家狗”,那是他经历安史之乱之后,不能北返长安,惟有南适(到)吴、楚,离开蜀都茫然若失的真实写照。杜甫亦不避贬义之嫌,而只用“丧家狗”一词抒写自己心中的真情实感。看来诗人真乃性情中人,率真得煞是可爱也。
  清代文学家、书画家郑燮(1693~1760),号板桥,是著名的“扬州八怪”之一。他的诗、书、画堪称三绝,他名气很大,而且性情狂放,落拓不羁。然而他却独独折服一人,那就是明代才子、也是诗书画三绝的徐渭(1521~1593)。徐渭字文长,号清藤道士,现绍兴还有他的故居“青藤书屋”。万历年间,徐渭以诗文、书画、戏曲等方面的卓越成就,名动京师,并因鄙视权贵而得“狂生”之名。他身世悲惨,甚至一度精神失常,杀妻坐牢。然而他的文学艺术成就却被后人赞誉为“明代第一人”。郑板桥对这位多才多艺、冠绝一时的天才艺术家佩服得五体投地。最使常人不解的举动是,郑板桥居然刻了一枚图章,叫做“青藤门下走狗”,用来盖在自己的书画作品上,以表达自己对这位艺术大师的尊崇和仰慕。才子服才子,狂士敬狂士,郑板桥不仅师法徐渭,潜心学习,而且居然甘当他的“走狗”,匪夷所思。此处的“走狗”一词,已不再是“供人役使、助人作恶”的惯常贬义,而只剩下郑板桥对徐渭甘拜下风、追随其后的虚怀若谷与虔诚景仰之意了。
  二
  “犬子”,顾名思义,即其子如犬。古人以“犬子”呼小儿,表示爱称。《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少时好读书,学击剑,故其亲名之曰犬子。”后人将此解释为“爱而字之也”,说明这个称呼包含着对孩子的爱。后来“犬子”由爱称衍化为对自己儿子的谦称;再后来,又衍化为对别人儿子的蔑称,如《三国演义》第七十三回:“吾虎女安肯嫁汝犬子乎?”爱称也好,谦称也好,蔑称也好,都可以看作是一种“趣称”——将儿子称为“犬子”,既体现了人与犬的亲密关系,又说明了小孩与小狗的活泼可爱。此俗蔓延民间,百姓多以“阿狗”、“阿黄”(即黄狗)为自己孩子取名,既亲切又顺口;据说以“狗”为孩子取名还暗含吉祥平安之意。
  古代与“狗”相连的官名,亦颇有趣。比如“犬人”,乃《周礼》秋官之一种,是掌管相犬、牵犬以供古时祭祀的官;“犬监”为汉代所置,是专管皇帝猎犬的官职,又叫“狗监”。《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蜀人杨得意为狗监,侍上”;还有个奇怪的官名叫“狗中”,《史记·李延年传》:“延年……及事狗中。”以上职官,皆可通称“狗官”。不过等到《水浒传》问世,“狗官”便成了草莽英雄们痛骂贪官、坏官的通用语,动不动“待俺拿刀杀了这狗官?”此语与“掌狗之官”完全不同。
  “狗不理”作为包子品牌,其名令人称奇。初闻乍听时,甚觉不解——既然狗都不理(不食),人还吃么?人若不喜吃,怎么又如此生意红火呢?岂非自相矛盾之论乎?后来才知道它的出处,绝非字面意义所解,而与创始人名字有关。
  清咸丰年间,河北武清县一农家,四十得子,为求平安取名狗子。狗子十四岁来津学艺,在一家面食铺做小伙计,心灵手巧,练就一手蒸包子的绝活,后自立门户开了家包子店。他创制了口感柔软、鲜香不腻、色香味形均独具特色的包子,引来津门内外顾客络绎不绝。由于生意十分兴隆,狗子忙得顾不上跟顾客答话,这样一来,顾客都说“狗子卖包子不理人”,日久天长,“狗不理”成了品牌铺名。后来,袁世凯统军,将“狗不理”包子带进皇宫献给慈禧,太后膳后大悦,曰:“山中走兽云不燕,腹地牛羊海底鲜,不及狗不理香矣!”从此,“狗不理”名声大振。
  “犬儒”和“犬儒学派”是语言中的舶来品,指古希腊哲学中的一个流派。此派中人生活清苦、衣食简陋,故时人讥之为“犬”。他们主张视名利为身外之物,号召克己自制,于物欲无所奢求。生活似“犬”而又满腹经纶,故称“犬儒”,煞是有味。
  说到狗与趣诗的关系,不能不提到“打油诗”的来历。明·杨慎《升庵诗话》讲到唐代有一个人叫张打油的喜欢作诗。有一次他心血来潮,以“狗”为由头,戏作《下雪》诗一首:“江上一笼统,井上黑窟窿。黄狗身上白,白狗身上肿。”此诗是“打油诗”的开山之作,自此人们把通俗游戏的顺口溜通称为“打油诗”,又称“打狗诗”。
  上个世纪四十年代,国统区流传一首讽刺诗《颠倒歌》:“东西逛,南北走,出门看见人咬狗,拿起狗来打砖头,又怕砖头咬了手。”内容涉狗,荒诞中颇有情趣,亦堪称趣诗。

  司法是一门艺术

  
  ? 丁国强
  司法是一门艺术,这并不是从表演和修饰层面而言的。司法和艺术一样,都是反对急功近利的,而追求一种“无目的的合目的性”。司法的高境界是自由的境界。此时,法律不再是处理纠纷、调节利益的权宜手段,而是实现公正和谐的一门艺术。技术理性可以通过系统刻苦的法学学习和司法实务操作获得,而司法艺术的造就却靠的是天赋和灵感。
  法学是务实和世俗的。重视眼下利益,讲究现实成本,这些无疑都是与艺术的本性相悖的。当下中国法律话语的勃起是建立在文学话语边缘化的基础上的,带有鲜明的反乌托邦色彩。“二十年前门庭若市的文史哲相继飘落凋零,而法学院却后军突起,招生的分数一年高于一年。‘法律的治理’已经代替‘文学的治理’成为社会治理的主导模式。”〔1〕人们强烈急迫的趋利心态遮蔽了司法作为一种自由实践的意义。人们已不再对温暖而渺茫的文学承诺感兴趣,而是急于通过法律手段实现自我的欲求。这种急躁的心态却大大压制了司法诉讼的游戏性质。在美国,“人们把与法律之间产生的关系作为一种游戏来‘玩’”〔2〕。“他们明确地将法律比作一场游戏、一种伎俩,像一次对弈,简言之,像一个运用自身的资源、展示自己的技能实现相互竞争的个人利益的竞技场”〔3〕。这种状态更近乎艺术境界。自由意味着法律规范下的统治,而法律规范的运转又无处不闪烁着自由的火花。
  荷兰学者胡伊青加认为法律中存在着游戏因素。他说:“一旦我们认识到,不论法律的理想基础是什么,法律的实施(换言之即讼事)如何正酷似竞赛,则法律与游戏间可能存在的密切联系就将我们变得明显起来。”〔4〕这种游戏心态是自由精神的体现,而未带有不严肃和玩弄权力的意思。游戏是严肃而神圣的,是人类向审美境界的一种努力。所以讲,只有怀有游戏冲动的人,才称得上是一个完全的人。而那些被游戏所抛弃的机械生存者,则只不过是一种单向度的人。正如席勒所言:“只有当人充分是人的时候,他才游戏;只有当人游戏的时候,他才完全是人。”〔5〕因为,游戏放飞了想象的翅膀,拓展了心灵的空间,游戏中的人必然是一个诗人。而诗也同样是法律的本源状态,也是人发展到极致的必然结果。维科说:“古代法学全都是诗性的……古罗马法是一篇严肃认真的诗,是由罗马人在罗马广场表演的,而古代法律是一种严峻的诗创作。”〔6〕诗性智慧推动了法律的发展这一历史事实表明,法律与诗有着某种妙不可言的联系。
  司法操作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抗诗性思维和浪漫情趣的过程,“法律就是在案卷制作、整理、装订等等这样的琐事中完成了它的想象的统一性,它对生活的想象的覆盖和穿透,发现了自身被实施、被拓扑的证据。法律对案件程序、实体、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最终落实为案卷制作的合法性要求,因为这些要求实现的证据还要到卷宗中去寻找”〔7〕。审判就是司法权力借助于法律知识和技术运行的过程。这中间要消耗很多的智力和精力。但是,法庭并不是一台机械运转的机器,正义的实现并不能和精密的程序与严格的行动划等号。吴经熊强调法律作为艺术的意义时认为:“与在音乐中一样,在法律中美感是透过比例和有秩序的节奏而出现的……正义是人际关系上的美,而美是现象世界的正义。”〔8〕司法是一种从容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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