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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圣龙树菩-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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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寅一、观察是否有为已而破问曰:蕴处界有为法有自性,有生住灭有为相故。答日:彼生(有法),亦应具有生等三相,是有为故。若谓生是无为,则彼生(有法),应非是有为相。
  寅二、观个别与聚合已而破生等三相个别不能作有为相,因为没有生的住灭非有故。又生等三相不能在一法上同一时中有自性地聚合,若是有自性地住则与灭相违故。
  寅三、观有无余相已而破分二:一、出过;二、破救。
  卯一、出过生住灭三法中是否更有生等有为相?若有,则生等相(有法),应成无穷;若无,则生等(有法),应非有为。
  卯二、破救分二:一、破第一救;二、破第二救。
  辰一、破第一救正量部云:生等不成无为,因为有生生等故;亦无无穷过,因为有本相与随相彼此互相成办故。又若善法或烦恼法随一生起时,与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无常;7、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脱,若是出离法即有彼法之出离法,若是非出离法即有彼法之非出离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烦恼法为主体,彼法之生乃至非出离即是眷属,烦恼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无常的无常;6、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的邪解脱;7、若是非出离法即有非出离的非出离,此是眷属的眷属(1)。彼十五法,生生唯生本生,本生亦能生生生,故没有无穷过。答曰:如此说来汝的生生能生本生,但是,汝的本生尚未生生生时,则彼法不能生本生,因为生生尚待本生而生故。若谓由本生生生生,即由彼生生生本生,那末,彼生生未生本生时此本生不能生生生,因为此本生尚待生生生故。若谓彼此正生时能互相生,那末,生生(有法),在正生本生时,不能生汝(2),因为若许未生之本生能生汝(3)者固可,但是汝正量部只许生时能生生生,因此本生未生则不能生生生故。
  辰二、破第二救分二:一、牒救;二、破救。
  巳一、牒救若谓如灯明能照自他,如是生亦能生自他有为法,故没有无为和无穷两种过失。
  巳二、破救分二:l、破喻;二、破义。
  午一、破喻许灯明是有自性地照,不应道理,由能除暗乃名为照,但是,何处有灯明则彼处与灯皆无暗故。若谓灯明正生时能除暗,那末,灯明正生时亦不是有自性地破暗,因为灯明正生时不能有自性地到暗故。若谓灯明虽未到暗亦能除暗,那末,一处有灯则能破除一切世间所有的暗。若谓灯能自照亦能照其他之物,因为它是能照故。那末,暗亦应无疑地既能障自亦能障它物,因为它是能合故。
  午二、破义彼生是已生耶?抑是未生?若是未生,则此生(有法),自体非生,尚未生故。若生已而生,则此生(有法),不应由自生,已生故。
  丑二、别破分三:  一、破生有自性;二、破住有自性;三、破灭有自性。
  寅一、破生有自性分三:一、观三时已而破;二、观有、无、亦有亦无已而破;三、观是否正灭时已而破。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生无自性,已生、未生和正生时皆非有自性地生;此义於前已去、末去和正去时破去的作用有自性中已说故。
  问曰:依生的作用而正生时名生。答日:亦不应说依生作用而正生时为有自性,因为若已有生,即无正生时故。内部诸实事师云:汝在表面上是讲佛经,其实即破坏了缘起法,甚为可惧,因为佛说:  『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以显示缘起,而汝则说『已生、未生、生』等语破坏生法故。答曰:生时与生皆自性寂灭(4),凡是缘起皆自性寂灭故。问曰:汝说『若生法是有』等语不应道理,因为(5)约当生,说由生法令生。答日:生时亦非有自性地生,因为若法在未生以前已有,彼正生时固可为生,但是,彼法未生以前彼无有故。复次今当问汝,若由彼生法令生时生,但是,彼生又为哪一个生法所生?若谓另有一个生法生彼生法,如是则生法无有穷尽。若谓彼生法不待别的生法而生,如是别一切有为法皆如彼生法亦不待别的生法而生。卯二、观有、无、亦有亦无已而破生(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因为在自位时有(6)与无(7)皆非有生,有无体共亦非有生,如上已破故不繁说。
  卯三、观是否正灭时已而破何法正灭时(有法),非有自性地生,尚有灭故。何法非正灭时(有法),(8)亦不应生,非有为法故(9)。
  寅二、破住有自性已住法(有法)不住,住的作用已灭故。未住法(有法)非住,离住的作用故。法正住时亦非有自性地住,住的作用没有两个故。有为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因为生无自性故。有为法正灭时不是有自性地住,住与灭的作用不共故。非正减法(有法)非有自性地住,非有为法故。不老不而安住的有为法非有,因为一切有为法於一切时中皆是有老死之法故。住无自性,自住他住皆不应理故,如生不自生不他生。
  寅三、破灭有自性分五:  一、观三时已而破;二、观是否住已而破;三、观自他分位已而破;四、观有体无体已而破;五、观有无其他能灭已而破。
  卯一、观三时已而破问曰:生住有自性,有灭故。答日:灭若有自性,不越三时而有,已灭即不成灭,过去与现在相违故。未灭是在未来亦不成灭,离灭故。正灭,亦非有自性地灭,正灭无自性故。诸有为法(有法),灭无自性,生无自性故。卯二、观是否住已而破有为法住时非有自性灭,灭与住的作用於一事上相违故。有为法自未住时,不应言灭,无有是事故。
  卯三、观自他分位已而破灭无自性,在自分位时不灭自分位;在他分位时亦不灭他分位故。诸有为法之灭皆无自性,因为诸有为法之生无自性故。
  卯四、观有体无体己而破有体非有自性地灭,在一法上有体无体不能并有故。无体亦不应有灭,无体故。譬如本无二头云何言断二头?卯五、观有无其他能灭已而破灭无自性,非由自灭,亦非由他灭故。如生不自生亦不从他生。
  子二、破别相问曰:虽破有为总相,但坚湿暖动等别相是有。答日:有为无自性,因为生住灭等总相无自性,是故别相亦无自性。
  癸二、由此正理破无为有自性问曰:有为有自性,因为有与有为法相违之无为法故。答曰:无为无自性,因有为无自性故。
  癸三、断违教之诤问曰:生灭倘若无自性,则与经说『有为有生』之义相违。答曰:不相违,经说若生、若住、若灭之法,皆如梦、如幻、如寻香城故。
  观作者及业品第八壬三、破业与作者有自性分三:一、破案与作者有自性;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
  癸一、破业与作者有自性分二:  一、破顺品的作用;二、破违品的作用。
  子一、破顺品的作用问曰:有为法有自性,有作业与作者故。答日:定是作者非有自性地作定是业,为下述正理所破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非业,亦为下述正理所破故。如何破?答曰:应成不观待作者的作业,因为作者是有自性地作业故,此理决定,如是则作一业时应有二种异体作用,但定是作者并无第二种作用故。又应成无作业的作者,作者有自性地作彼业故,此理决定,如是则作一业时应有二种异体作用,但定是业并无第二种作用故。若谓定非作者能作定非业,则业与作者当成无因。若许业与作者无因,则因果亦不成立,业与作者无因故。若许因果不能成立,即不应有所作、作者和作业,无因果故。若许无所作、作者和作业,则不应有法(10)非法(11),无所作等故。若许无法及非法,则法及非法(有法),应无所生的果,无有法及非法故。若许无有从法及非法所生的果,则应无解脱和增上生的道,  一切作业应成唐劳无功,无果故。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亦是业与亦非业,因为是作者与非作者在一法上决定非有,彼此相违故。
  子二、破违品的作用。
  定是作者不作定非业,否则,应有无作者的业及业无因之过故;定非作者亦不作定是业,否则,当成作者无因及作者不作业的过故;定是作者不作定非业和业非业,否则,当成无作者的业及业无因过,如云:『是业与非业』其因如上已说(12)。定非作者不能作定是业及业非业,否则,当成作者无因及作者不作业的过,如云:  『是业与非业』其因如上已说。亦是作者亦非作者,不作业及非业,否则,亦成『是业与非业』『作者不作业气及『亦成业无因』过,当知其因如上说故。
  癸二、名言中安立业与作者之理问曰:作用若无自性,当成无作用了。答日:无如是过,因为作者是依业而有,业亦依作者而有,除彼此互相观待外,不见别有成办因故。
  癸三、由此正理类知余法如是当知取等亦无自性,因为业与作者无自性故。其余诸有为法(有法),当知无有自性,因与作者及作业等之理相同故。
  观本住品第九庚二、释补特伽罗无我分二:一、正释;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的能立。辛一、正释分二:一、牒诤;二、答难。
  壬一、牒诤问曰:有声闻部云:  '《中论》说「取者亦如是」,极不合理,因为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为缘而有取者,取者在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之前已有气如此则在彼等所取以前已有取者一法,何以故?若先无有取者一法,则眼耳等根不能成为所取故。颂文前一  「等』字是摄鼻等余根,後一  「等』字是摄其余心所,『亦』字是指其余诸根及心所亦是属此中所摄之义。
  壬二、答难分三:一、破取者有自性;二、破所取有自性;三、断诤。
  癸一、破取者有自性分三: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
  子一、破取者在一切所取之前而有彼补特伽罗——取者一法(有法),应无安立之因,取者在眼耳等根和受等心所之前有故。如是则未有彼补特伽罗之时亦应决定有眼耳等根及受等心所,因为无有眼等之时,亦可先有彼补待伽罗故;其实不然,何以故?无有所取,应无取者,由有所取显示取者故。无有取者,应无所取,由有取者显示所取故。
  子二、破取者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问曰:非说补特伽罗在眼等一切之前而有,是在一一所取之前而有,如从眼等根中,由眼见色显示有补特伽罗时,余根则不显示,余耳鼻等根则於闻声嗅香等时显示有补特伽罗,因此并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答日:彼补特伽罗(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在眼等一切根之前非有故。又彼补特伽罗(有法),在眼等一一之前非有,设若见者即是闻者,亦是受者,如是可说一一根之前有补特伽罗,但非有如是事故。若谓见者闻者受者是有自性的异,那么,有见者时闻者亦应当有,如是则一个补特伽罗应成多数我。
  子三、破一切所取之先有取者之能立,问曰:彼我虽在一切根等之前而有,但没有无安立所依的过失,何以故?有眼等根的因四大种故。答日:彼我(有法),在能生眼等根及受等心所的四大种上亦非由自性有,何以故?与前说前後有和同时有的过失相同故。
  癸二、破所取有自性问曰:虽破取者但所取是有自性。答日:彼眼等根(13)亦无自性,因为眼耳等根与受等心所是谁所属的我亦无自性故。
  癸三、断诤我、(有法),执汝(我)有自性之分别应当息灭,因在眼等根之前後及同时皆无自性故。又执为完全没有之分别亦应息灭,彼(我)能显示所取有坡。
  观火薪品第十
  辛二、破补特伽罗有自性之能立分二:一、破能立之喻;二、破能立之囚。
  壬一、破能立之喻分三:一、破火薪有自性;二、由此正理类知余法;三、为破彼执呵责其见。
  癸一、破火薪有自性分三: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二、用前已说之理而破;三、总结。
  子一、用前未说之理而破分二:一、破自性一;二、破自性异。
  丑一、破自性一。问曰:取者与所取,互相观待而有,故无自性之语,不应道理,如火与薪虽是互相观待而有,但有自性。答曰:彼所取与取者若有自性,是自性一耶?抑自性异耶?若如第一是自性一,则作者与所作应成一,彼薪与火是自性一故。
  丑二、破自性异分二:一、破所立宗;二、破能立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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