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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当代哲学思想史-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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辑实用主义”。 

     查理·威廉·莫里斯 (1901—1979)是美国著名的指号学家。他早 

年对工程技术感兴趣,后来转向心理学,1922年获心理学学士学位。但 

最后他决心从事哲学研究,专攻指号和价值理论,1925年获哲学博士学 

位。此后他一直在大学任教并从事研究。他写过大量指号学和价值学的 

著作,主要有:《逻辑实证主义、实用主义和科学的经验主义》、《指 

号理论的基础》、 《指号、语言和行为》、《人类价值种种》、《意谓 

和意旨:对指号和价值的关系的研究》、 《开放的自我》以及《美国哲 

学中的实用主义思潮》等。 

     莫里斯的思想继承了美国实用主义传统,主要受皮尔士指号理论和 

米德社会行为主义理论的影响,同时他还接受了卡尔纳普等人语言分析 

理论的观点。在实用主义与逻辑实证主义结合的基础上,他创立了“科 

学的经验主义”。这一理论主要包括两个内容:指号理论和价值理论。 

其中,指号理论对后来语言哲学的发展产生很大影响。莫里斯研究指号 

学,一是试图从更高的角度把关于形式科学,即数学、逻辑学、语言学、 

概率理论等统一起来,为经验科学提供一种工具,以便有助于科学 (包 

括人文社会科学)的统一;二是希望使有关形式科学的研究具有应用价 

值,不再仅仅限于理论上的讨论。因此,他对指号的研究侧重动态的过 

程及其运用。 

     指号过程及其行为控制。指号的意思,是“有所指”的东西,即人 

或动物在行动中的形式和表现。莫里斯举例:一只母鸡招呼小鸡时的咕 

咕叫声,一只蜜蜂用来指示其他蜜蜂飞向蜜源的特殊的飞翔动作,都是 

某种指号。无论个人的、社会的,无论语言的(如呼叫)、非语言的(如 

手势),也无论正常的、病态的,只要是行为活动中有所指的东西,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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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号。指号可分为三方面关系,分别属于三门学科:指号与其对象的 

关系,属语义学,研究指号在各种指示方式中的意谓;指号与解释者的 

关系,属语用学,研究指号在其行为范围内的起源、用法和效果;指号 

与指号的关系,属语形学(即句法学),研究指号的组成。三种关系各 

按自己的规则在人的行为中发挥作用,又共同构成完整的指号过程。莫 

里斯认为他的这种区分及其表述,克服了传统经验论者在指号与对象的 

关系研究、实用主义者在指号与人的关系研究及逻辑实证主义在指号之 

间关系研究中各自的缺陷,又综合了各自的长处。莫里斯的这种看法得 

到同行的赞同。卡尔纳普就曾表示接受莫里斯的区分,认为把逻辑句法 

归为语形学并属指号学的一部分是合理的。 

     莫里斯为了强调指号的实际作用,研究了指号过程与社会行为的关 

系。他提出,指号过程包含五个因素:指号媒介物、解释者、解释、意 

谓和周围条件。它们构成了指号从发生到应用的全过程,即解释者在特 

定条件下运用指号媒介物对某种意谓作出解释,通过这个过程能够对人 

或动物的行为产生控制效果。莫里斯还详细说明了五个因素的含义及其 

在指号过程、指号行为中的作用,说明了指号行为在实质上是一种意向 

反应过程,等等。所有这些思想,对后来信息论的出现产生过积极影响。 

     指号行为与价值的关系。莫里斯的另一个研究重点是人类的价值问 

题。晚年时他试图把指号与价值两方面的研究结合起来,写作了 《意谓 

和意旨》一书论述这个问题。他认为,意谓是指号所指的东西,意旨是 

所指者的价值 (旨趣),二者构成意义。人的行为既有意谓的一面,也 

就是有所指向;又有意旨的一面,也就是有所偏好。这使人的行为在不 

同阶段上有不同的方式特征。莫里斯按米德所划分的行为三方面——知 

觉的、操纵的和消费的,相对应地提出了意谓的三维——指示的、规定 

的和评价的,意旨的三维——超脱、支配和依赖。他以此说明指号与价 

值在行为中的统一,说明指号学与价值学并列且重叠的关系。 

     总之,莫里斯创立指号理论,是希望为所有的科学提供一种“元科 

学”的工具,以完成卡尔纳普提倡的从形式科学(语言学、逻辑学等) 

基础上统一科学的哲学任务。应当肯定,莫里斯从交往过程、社会行为 

角度所进行的指号研究,比逻辑实证主义完全撇开社会环境孤立地研究 

语言形式构造,前进了一步;也比实用主义仅仅把语言看成一种信息传 

递手段的认识更加深入。但是,与逻辑实证主义者把科学问题仅仅归结 

为语言问题一样,莫里斯把哲学归结为指号学,存在着理论上的漏洞, 

因为形式离不开内容,也不能代替内容,思想绝不等于形式。这一根本 

性错误,遭到后来不少哲学家的批评。 

     试图在实用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之间实现结合的美国哲学家还有: 

刘易斯、布里奇曼、斯卡贝、古德曼、内格尔等。在这批哲学家中,如 

果说莫里斯是40年代的代表,主要从美国传统的实用主义出发去接纳逻 

辑实证主义,那么蒯因的逻辑实用主义则是50—60年代的代表,他从逻 

辑实证主义角度吸收实用主义,又反过来向逻辑实证主义提出挑战,导 

致了传统逻辑实证主义在美国的衰落。 

     威拉德·范·奥曼·蒯因 (1908—)是美国著名的分析哲学家、逻 

辑学家。他早年专攻数学和数理哲学,受教于怀特海、刘易斯,1931年 

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1932年赴欧洲留学,与逻辑实证主义维也纳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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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和华沙学派接触,并同卡尔纳普成为朋友。1933年回国在哈佛大学任 

教并从事哲学研究。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服役三年,此后仍回哈佛大学, 

直到1979年退休。他写过大量论文和十几部著作,其中著名的论文是《论 

有什么》、《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约定而成的真理》等,主要著 

作有 《语词和对象》、《从逻辑的观点看来》、《集合论及其逻辑》、 

 《逻辑哲学》、《指称的根基》、《理论和事物》等。 

     蒯因的哲学是一种逻辑实用主义,他用“实用”这把尺子重新衡量 

并剪裁了逻辑实证主义的观点,在分析命题的意义、经验实证理论、本 

体论价值等根本性问题上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在科学依赖于经验和语 

言、哲学问题就是语言问题等方面的看法,比逻辑实证主义更加彻底。 

他是从批判逻辑实证主义的两个基本观点出发来阐述自己思想的,他把 

这两个观点叫做“两个教条”。 

     对两个教条的批判。蒯因批判的对象之一是关于分析命题与综合命 

题的区分,之二是关于证实理论。在两类命题问题上,逻辑实证主义认 

为有意义命题分为仅取决于经验事实的综合命题和仅取决于语词意义的 

分析命题。蒯因否定了这种区分。他认为不存在与经验毫不相关的纯粹 

分析命题。他剖析了两种公认的分析命题——逻辑真理命题,如“苏格 

拉底是人或苏格拉底不是人”;同义性命题,如“没有一个单身汉是结 

婚的”,指出,逻辑真理总是逻辑记号领域内的真理,不同学科的逻辑 

记号为逻辑真理划定不同的范围,使逻辑真理不具有超时空的永恒不变 

的正确性,而是随着整个知识体系与经验发生冲突从而不断调整、改变。 

因此,逻辑真理并不具有不被任何经验所推翻的分析的普遍正确性,它 

不是完全脱离经验的纯粹分析命题。同义性命题以对词进行同义性描述 

为基础,但是词与词的同义性却是难以准确确定的,而往往只能作经验 

性规定,因此,在同义性基础上的分析性概念也不可能准确,同义性命 

题就不是纯粹分析命题。这样,把知识或真理区分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 

题是没有根据的。在证实理论问题上,逻辑实证主义把“命题的意义取 

决于对它从经验上证实或证伪的方法”视为原则,蒯因否定了它的正确 

性。蒯因认为,这是一种还原论,即把知识命题与经验之间的关系看成 

一种直接记述关系,每个有意义的命题都可以直接翻译为感性经验,然 

而,并不存在这种还原关系。因为任何一个关于物质世界的命题都与整 

个知识体系联系在一起。这个知识体系,从地理的、历史的偶然事件到 

原子物理学、纯数学、逻辑学的最深刻规律,都是人工构造物,它就像 

一个力场,只在边界部分与经验密切接触,离经验最近的是关于感觉经 

验的命题和物理对象的命题,其次是普遍至最普遍的自然规律,最后是 

逻辑规律和本体论命题。越靠近这个知识场中心的命题越具有普遍性, 

越靠近知识场边界的命题则普遍性越弱。在场的周围,命题同经验的冲 

突会引起知识场内部关系的调整,调整时也是从边界向中心的顺序,调 

整的速率同命题与经验的距离成反比。因此,经验对命题的检验不是对 

孤立的命题进行检验,而是对命题的整个知识体系进行检验。那么,单 

独证明某个命题为假,就必然能通过知识体系中其他命题的调整来抵消 

这种证明。于是,一个知识命题一旦形成就不再能还原为一种经验,通 

过经验方法对命题进行证实或证伪的理论不能成立。 

     形而上学命题具有约定意义——本体论的承诺。逻辑实证主义的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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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重要论点是,认为传统哲学中关于本体论问题的讨论都是无意义的 

形而上学命题的讨论,应当从哲学中取消本体论问题。蒯因则认为,一 

个人谈论一种事物,有义务接受与此相关的本体论的论断,如谈论桌子, 

就必须承认桌子的存在。同样,接受一种理论,也就有义务接受一种与 

之相关的本体论,即接受用于论述这个理论的一系列概念,否则将无从 

谈论这个理论。在这里,蒯因把本体论问题放在语言问题上来讨论,认 

为如果采用某种理论体系就得使用这个体系的语言。而一个理论体系中 

的语言(概念)与现实存在之间并无关系,它们仅仅是用来简明地说明 

理论体系的,它们是简化我们的日常知识、我们的某些专门知识以及科 

学理论的假定。人们必须借助于这些假定才能建立某种知识或某种理 

论,然后从中推导出一些可观察的陈述,看它们是否与感觉经验相协调, 

从而确定这个知识体系或理论体系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因此,作出本 

体论的承诺,承认某种存在,实际上是为科学选择一种方便的语言形式、 

一个方便的概念体系,是理论上的约定。这种选择、约定,以是否方便、 

有用为标准,不存在物质与精神谁为本体的争论,二者都可以作为本体 

去约定,约定物质存在,就是承认物质为本体;约定精神存在,就是承 

认精神为本体。因此,在说明世界是什么的时候,可以有许多种本体论, 

也就是许多种概念体系,它们之间不能说哪一种唯一正确,只能说不同 

的本体论在不同的场合或需要下有不同的用处而已。 

     语言表达的译不准原则。蒯因在语言的意义的研究中,再次说明了 

概念的相对性,即本体论的相对性问题。他认为,语言所表达的意义(意 

思)与实际的指称之间虽然是分不开的,意义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实体, 

但意义不会完全与指称相对应。例如,当一只兔子跑过时,土人喊出一 

些音节,于是语言学家把这些音节记为“兔子”一词,然后又用土人在 

不同情况下对类似刺激的反应来检验这个词,但结果往往不完全准确。 

当土人用关于“兔子”的音节时,所指称的往往还有这个词以外的东西。 

蒯因把这叫做译不准原则,即一种语言表达的意义,不可能在它原来指 

称的意义下,完全准确地翻译成另一种语言,而仅仅只有相对确定的意 

义。因此,某种特定的语言也只是一种参考框架,人们依据它来约定词 

的意义和指称。蒯因由此说明,起源于经验的理论也是不确定的。各种 

理论对同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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