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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官场学-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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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同意他们撤回诉讼,老百姓必定会感恩称颂。如果仔细调查事实,发现是有讼
师在里面兴风作浪,挑动双方当事人打官司的话,也应该首先宽容原谅那些还蒙在
鼓中、不明真相的老百姓,惩戒这种奸狡之徒。
  替人求生机
      “求生”两个字,是崇公仁慈之心,委婉曲折地流传到文忠公的笔下。这两
个字,实则是千古刑罚政策的主要秘诀。按照法律必须处以死刑的,就一定会被处
死。国家有着自己固定的法律,原本就不是幕宾敢曲意操纵的。那些介于可以从轻
处理,也可以从重处理的罪行,引起争议的也只不过是片言只语,然而却关系到判
处犯人死刑这样的重大问题。这种情形,除非设身处地,诚心诚意地去探求,否则
是难以办到的。诚意地去探求,反反覆覆地思考,心中只要有一线生的希望,就可
以藉手为人犯求得生机。我研究刑法之学,辅佐律吏,共二十六年,人犯中被判决
为死刑的人,只不过六个。在仁和莫姓妇女,由于奸情而谋杀自己丈夫,被判了死
刑;在钱塘则有郑姓女子,谋害了一家人,参与此案的另两个人均未判死罪,原因
在于他们只是参与谋划,有杀人的意图,因而抵了一些罪;在平湖则有人由于犯了
偷窃罪,而故意杀害自己的妻女,被处以死刑;有毛姓二人行窃偷盗,偷窃被人发
现时,使用暴力又遇到反抗,因而杀人,判了极刑;而杀害服侍主人的人,则有姓
唐的一个人。其他没有罪行能符合秋审中情实条款的人犯,都在初报时,予以开脱
轻罚,并且再三地审查。谨慎地核实。因此在秋审之后,这些人都沐浴皇恩,被缓
决或减免死罪。由此可知,生存未尝是不可追求的呢!
    【点评】
    替犯人求取一线生机,并不是故意以重判轻或以有判无,每每设身处地为重罪
犯人考虑,反覆地真心诚意地为他们寻找可以减免罪行的途径,正是平心静气,比
照实情,斟酌事理,客观公正地判案。这个时候,是容不得有半毫私心的。请参阅
下条“设死者相质,有词以对”的说法,一句话就可以指点迷津。还应该和下边两
条合在一起参阅。
    凡是斗殴杀人等案件,多半是出于无心造成的。假设不是情况严重,伤人太
多,都应该列入核审中的缓决类,以便等候皇恩沐浴。但这类情况中,也有由于片
词只语不完全,就介于情实和缓决两类完刑之间的。因此在办理案件,决定犯人罪
名之时,不可不先查阅有关秋审法的条款,以免因错而误判人罪名。
  初报要慎重
    对罪案要特别重视初报工作。县里面的首次案情报告,特别重要。繁冗的驳问
反诘,既拖累当官的也劳累百姓,原因就在于初报时不够审慎。初次案情报告应该
简洁明了,与犯罪情节无关的罪名,和案情无关的人证,都应该详细审查核实,加
以节删。多一个情节,就会多增加一处疑窦;多一个人证,就会多添一个麻烦。怎
么能不谨慎呢!办理案件有方法,有仅仅是定罪应该谨慎,就是免除罪名也很不容
易。假如那个人应该抵罪,却有意识地给他开脱免罪,就是让已死的受害者含冤莫
白,死不瞑目。以前曾经听人说过在乡会战场里,审讯人犯的坐号之内,往往有鬼
魂出没在那儿。我每次要为人犯开脱减免死罪时,一定要翻来覆去地酌量案情,研
究犯罪情节。有时还假设让死了的被害者在坐号内和我互相对质,让他有话可说。
在这之后,才开始下笔办理。否则的话,我是不敢轻易草率地动笔完罪的。如此行
事,二十多年以来,我的所作所为,都可以和鬼神对质,这种思想二十余年如一
日,紧紧伴随我的生涯。
    【点评】
    犯了杀死本宗族尊长的罪行,是关涉到斩决与否的大案。如果确是情节轻的案
子,按照规定是不准许作为介于两种罪行都可以的案子来处理的。然而在豫东等地
方,办理这类案件时,就在请求免除死罪的行文下面,切切实实地加以声明,并叙
述情节较轻的各种理由。这样做了之后,都会得到恩宠,改判为监候,即暂缓死
刑,等到刑部秋审时再行裁定。粤东从道光三年起,也有这样的案例处理。如果遇
到这娄案件,切记不要遗漏了要声明的话。
  命案察情形
    杀人案件的成立或不成立,全看作案时的情形。所谓情,是指杀人案件造成的
原因;所谓形,就是指争斗殴打时的经过情状。造成杀人伤命的原因有曲也有直,
是秋审案件时判为情实条,或者缓决条,或者可矜条,作为区别的重要凭证。争斗
殴打时拿的作案工具,被打伤的地方,根据它们可以将其定为有心和无心。有心的
人,是属于故意杀害,必定牵涉到秋审条款中的情实;无意识杀人,是在争斗中误
伤,可以归入秋审条款中的缓决类。如果对殴斗的具体过程和情形不清楚,那么对
罪案的情状就易混淆。这是定不定为死罪的最为关键的环节。在审理承办的时候,
必须让检验死伤的诗作跟凶手按照供词所述摹拟犯罪过程。罪犯叙述的详尽的供
词,就宛如出现了一个争斗殴打的场面,清楚而确切地浮现在眼前。这样才不会在
办案中出现差错,不涉及到以后驳洁的祸患。
    【点评】
    承办处理持械斗殴的案件,将其写入秋审案件的文书中时,只须论证犯人的具
体作案情形,对于引起斗殴的原因则可不必论及。处理这类案件时,要仔细地核实
刑部的秋审条款,务必要使归入情实类或缓决类的罪案证据充足,不可辩驳。比如
有四个人参与共同作案,其中三个人用火器杀了人,另外一个人一枪杀死了一个
人。处理这个案子,就应该将用火器杀人的那三个人列成一个案子,定为情实条
款;另外那个人属一个案子,归入缓决条。那么就只需要在两个案卷内加上一句
“除某人列入缓决外”的句子,整个案情就很清晰明白了。千万不要用笼统含糊之
辞,否则会使犯案定性不清。
  办理盗案慎勿株连
    只要赃物真实,那么盗窃案就是确实无误的,窃贼的偷盗行为也就是可以确认
的。但主盗的罪行,也还有值得原谅宽容的。尤其要谨慎对待的是,被贼诬陷行窃
的人和收购窝藏赃物的人家,盗贼往往是选择殷实大户人家下手,并且藉故连累诬
陷别人人案,因而必须加以对质审问。对那些没有罪证的人,也可以释放。至于那
些不明真相,受盗贼蒙骗而收买、窝藏赃物的人,按照法律是没有罪行的。但是办
案之人,不能不按照窃贼的供词进行调查询问。以前官府对这些人不派捕役去收
审,只命令地保传下命令,并在官府文书公告中注明:“窝赃的交出赃物给当地地
保,不须投案;没有窝藏赃物的,则要写出原因,加以解释,不允许把窝家带庭审
讯。”从来就没有窝藏赃物,却敢隐藏不上缴的人,自己到官自首,也是保全善良
百姓的一个方法;因为只要一经差役提审,不仅仅是要花上很多钱,而且被盗贼牵
连后,差不多要被同乡之人唾弃不齿。把无辜受累的善良人,带到庭上和盗贼当场
对质,并不是一个贤明善良的官吏可以忍受的事。
    【点评】
    盗贼在受审时,翻来覆去地牵连别人,未必都是出于有意识地诬陷他人,或者
由于估计自己非死不可,或者是因为畏惧受刑,才随口指供别人,希望能藉此机会
苟延残喘。这种情况大约有十分之六七。关键在于审讯犯人的人,当场察言观色,
寻找蛛丝马迹;作幕宾的人严守法律条文,同时也善于通达权变,抓紧时机进行推
敲琢磨。这样,案情的真伪,供词的真假也就自然而然地分辨出来了。切记不要被
犯人牵着鼻子转,堕入五里烟雾之中,而造成误判,冤枉好人。这其中的机谋和权
变,完全取决于审讯者的智慧,应该和后面的“草供未可全信”条参看。如果能够
做到身体力行,有据可验,最容易得到老百姓的拥戴和支持。这个道理的详细阐
述,请看《学治臆说》一书。
  严治地棍
    治理地方政治事务,是把安抚善良作为基本政策,而安抚善良,最重要的事情
莫过于诛除强暴。地方上有地痞流氓,附近的老百姓都不安宁。这些地否痞恶棍,
假如讹骗强借东西,没有达到目的的话,就会挑起事端,揭露别人的阴私。更为严
重的是参与赌博或嫖娼宿妓。这种事情,原本就没有任何凭据,然而却可以将有宿
仇或不和的对手,一网打尽;更不用说冤枉不冤枉,马上平了冤,新的冤又来了。
由于受诬陷而被审讯的人,接下来就是倾家荡产。只有专门处罚原告之人,不提审
被告,也不将案子上报,那么善良诚实的人,才会有了依靠。这样一来,那些地痞
恶棍们就会倚仗普吏,给他们作爪牙打手。管吏也倚仗这些恶棍的势力,把他们视
为心腹之人,狼猾为好。如果当政者不是个贤明的主人,对这帮子人就会相信有
加。这就好 比那逆水而行的上水船一样,用百来文的绳子来拉,确是不容易啊!
    【点评】
    土豪地痞这类人,没有哪个地方不存在。关键是要看当地当官长的人,是不是
非常贤明,治理有方。这些人,如果发现为官的贤明,就会收敛行动;如果他们发
觉为官者不贤明,就会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为官的人如果确实能尽忠职守,在
幕的宾客也能发挥自己的能力,加之举措得当,地痞土豪也就会自然畏惧敬服,不
敢轻举妄动。因此上文中的严厉惩治的说法,不可拘泥。
  认真研习法律
    作幕宾、当位吏的人,完全要靠明习法律条理。法律作为法定文件,各个条款
都具有精确的含义。仁至义尽,要彻底理解很不容易。不对法律条例中相同相异之
处,加以融会贯通,就很少有不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幕宾使用法律条文,就像
艉才使用“四书”一样。对“四书”理解或解释错误,其害处只不过是在应考时列
入下等成绩。解释理解错了法律条文,就会祸及生灵百姓。以前我有个朋友,办理
一个由于通奸而拐逃的案件。他的意思是要为奸夫开脱罪名,认为是奸妇自己逃离
家庭后再改嫁,并非是由于有了奸情才拐逃。后来这个妇女就以背夫自嫁罪而判为
绞首,后上诉被驳诘,予以平反重审,颇费周折。这是想要宽容奸夫而造成的,但
却差点置奸妇于死地。这就叫做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所以市明制定法律的含义,
在于能够避开某些律例,而不仅仅在于能够引用法律条文。如只能做到引用法律条
文,那么摘引法律条文来比附所犯的罪行,一个小小的刑吏就足够了,还需要幕宾
来干什么呢?
    【点评】
    法律条文一制订出来以后,不能改变其律例规则。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应该将
这些条文奉行不渝,严加遵守。在平时宜随手抄写法律文本,以免办案时引用失
误。尔后,仍然要经常阅读条例,以便能绎衍其意义,通达时分。
  引经以断者非读书不可
    先学习前代知识,再步入仕途当官,并不能拿这样的标准来责备幕宾。当幕宾
的人辅佐官吏治理政务,实际上和主人也同样具有相互议政的责任。如遇到了疑难
大事,难于定夺,而必须引用经书来帮助判断的,就非读书不可了。我以前在艉水
的时候,有陶姓人氏某某,把长房的独生儿子过继给了叔父。后来生了五个儿子。
可是长子死去了,按倒应该以次子的儿子作为后嗣。他的另外三个儿子都打算把自
己的儿子作为后嗣。后来他的伯兄乘着父亲过世,伪造假遗嘱,命令二儿子归嗣原
来的亲生父母。偏袒次房的人,则认为把孙子立在宗庙中来称祖先,按照礼法来说
是很难归回本宗继嗣的。偏袒三房的人则认为,其亲生父母有儿子却没有后嗣,按
清理是讲不通的,让他归宗继嗣未必就不行。结绅先生,纷纷聚集到衙门打官司。
上台就发下公文,让县衙处理这桩公案。我也没有能力居中调停,于是在夜深人静
的时候,反覆思索,寻求解决的办法。突然,我脑海里浮现出了《礼经》中的句
子:“未成年而夭折或突然死亡的人,和没有后代的人,可以和祖先在祖庙中享社
会祭”。这句话启发了我办案的灵感,于是帮助主人议论。我认为以孙子林祖的说
法,一定不能实行。陶某既已出继叔父为后,绝对难以他的儿子归嗣本宗。他的本
宗虽然有儿子,但却无人继嗣,于情理上来说都难以让人感到安宁,因此请求准许
把他的儿子作为主人来社会食,他的父亲听任陶某人的子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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