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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场图记-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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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随中负责刑名之事的值堂阅读。如《宝鉴洗冤录》所记勘察案发现场和验尸、验伤等方法,对于知县、刑名师爷和值堂,都是非常有用的。官场教科书的作者多是久历官场、经验丰富的官场老手。汪龙庄当过知县,做过十四个官的幕友,官场阅历极为丰富。雍正时的河南巡抚田文镜曾做过十多年知县,他以这些年的经验写出了《州县事宜》。乾隆中叶写过多部幕学专著的王荫庭被人称为“法家老手”。    
    下面着重介绍一下官员、幕友、长随所用的教科书。    
    一、官员用书    
    官员用书中大量的是州县官的教科书。比较有名的有《州县事宜》、《福惠全书》、《学治臆说》和《学治续说》、刚毅的《牧令须知》、程际盛的《州县须知》、明善的《折狱便览》、佚名的《钱谷大要》等。这些书的内容大致包括到任诸件事宜、官箴、处理刑名钱谷事之法、用人之法、堂规、防止官场弊害的注意事项等。如《州县须知》谈到刑名钱谷之法,包括“弭盗要法”、“听断则要”、“验伤一切要端利弊”、“催科诀要”、“借粜仓谷利弊”等具体内容。《钱谷大要》谈到新官上任接交盘点的内容:1。头接到日,先取本县赋役全书(要刻印本的);2。到任日,受交盘清册,逐项磨对;3。查起解地丁正额、协饷、兵饷等项;4。查上司俸薪;5。查存库实在银两;6。查账中透放、冒支等等。又谈到要防止官场中七种弊害,即“保歇之害、分征之害、委官之害、坐差之害、买比之害、签拿之害、书吏之害”。关于书吏之害,《州县事宜》“防胥吏”一节所谈尤为详细,具体生动地描绘出书吏驭官作弊的情况:“(县官)赴任之初,迎接跟随,皆是窥探之计;即任之日,左右前后,无非伺察之人;家人亲友,择官之所亲近者而先致殷勤;举止动静,就官之所好者而巧为迎合。官而爱财,彼则诱以巧取之方,而于中染指;官而任性,彼则激以动怒之语,而自作威福;官而无才,彼则从旁献策,而明操其权柄;官而多疑,彼则因事浸润,而暗用其机谋;官喜偏听,彼则密讦人之阴私,以倾陷其所仇,而快其私忿;官好慈祥,彼则扬言人之冤苦,以周全其所托,而图其重贿;官恶受赃犯法,彼则先以守法奉公取官之信;官喜急公办事,彼则先以小忠小信结官之心;官如强干,彼则依官势以凌人;官如软弱,彼则卖官法以徇己;官如任用家人,彼则贿通家人以为内应;官如听信乡绅,彼则联结乡绅以为外援。”官员用书多是综合性的,即一书中包括上述各方面的内容。也有的书主要谈某一方面的内容,如《钱谷大要》主要谈怎样处理钱粮赋役等事。    
    除上述正式的官员用书以外,小说《红楼梦》、《官场现形记》还被作为钻营、倾轧的秘本。胡林翼曾说;“本朝官僚,全以《红楼梦》一书为秘本,故一入仕途,即钻营挤轧,无所不至。”《红楼梦》里写了不少封建家族中攀附植党、勾心斗角的事,大概因此而被清代官僚作为钻营倾轧的秘本。《官场现形记》被晚清官场中的钻营者视为“做官的法子”。清末民初人姚公鹤在《上海闲话》中记两江总督端方曾对某做了知县的名士戏言:“此后抛却笔墨生涯,沦落宦海,亦曾购备《官场现形记》学种种谋官之秘诀否?”又评道:“端语虽诙谐,然晚清官场之得力于是书,亦诚为不可掩之事实矣。”清末一篇《官场现形记》的序言说,长于钻营者皆曰:《官场现形记》是“吾辈之先导师”。可见此书在晚清官场上确实被一些人奉为钻营的教科书。    
    二、幕友用书    
    比较有名的有清代名幕邬先生(据说名思道)的《抚豫宣化录》,汪龙庄的《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和《病榻梦痕录》,万枫江的《幕学举要》,王荫庭的《办案要略》、《刑钱必览》和《钱谷备要》,佚名的《刑幕要略》等。邬先生是越中老幕友公认的祖师,他在田文镜幕府所撰的公文书牍,汇辑成《抚豫宣化录》,以田文镜的名义刊行,这部书被绍兴师爷视为枕中鸿宝。汪龙庄作幕除短时期作书启师爷外,大部分时间都是作刑名师爷,所以他撰写的《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主要是谈做刑名师爷的经验,因而主要是刑名师爷的教科书。《病榻梦痕录》是汪龙庄晚年卧病时口述的一部编年体回忆录,其中谈到一生作幕的许多情况,所以也是幕友很重视的一部书。    
    幕友用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作幕品德、怎样处理与官员主人的关系、作各种师爷的具体方法、怎样管束书吏等。如《佐治药言》谈“立心要正”:“谚云:‘官断十条路’,幕之制事亦如之,操三寸管臆揣官事,得失半焉。所争者公私之别而已,……故立心不可不正。”谈与官员主人之间的宾主关系:“宾之与主非有势分之临也,合则留,吾固无负于人;不合则去,吾自无疚于己。”谈作刑名师爷必须明习律例:“幕客之用律,犹秀才之用四子书也。四子书解误,其害止于考列下等;律文解误,其害乃至延及生灵。”谈管束书吏之责:“幕友之为道,所以佐官而检吏也。……约束书吏是幕友第一要事。”    
    为了阅读方便,有些比较重要的官员用书和幕友用书被编为丛书,一函在手,得以周览。清许乃普将《州县事宜》、《州县须知》、《佐治药言》、《学治臆说》、《折狱便览》辑成《宦海指南五种》,咸丰年间刊行。清张翰伯将《幕学举要》、《佐治药言》(正、续)、《学治臆说》(及《续说》)、《办案要略》、《刑幕要略》辑成《入幕须知五种》,光绪年间刊行。    
    三、长随用书    
    长随多出身贫困,缺少文化,不容易写出论述本行业务的专书,因而长随用书极少见。今人谢兴尧收藏一本抄于道光年间的长随手册,名《偏途论》,又曰《仕途轨范》、《长随论》。书中备述长随“立品之要诀”、“文墨之要诀”、“仪注之要诀”、“差务之要诀”、“公务之要诀”,甚为周详。如“立品之要诀”包括“十要”、“十不可”。“十要”即:1。办事谨慎,切勿疏虞;2。银钱经手,来清去白;3。无欲则刚,遇事则谏;4。先公后私,不致人怨;5。上和下睦,礼别尊卑;6。处世为人,廉耻为重;7。人有苦难,量力提携;8。敬君子,远避小人;9。受恩深重,有始有终;10。食主忠禄,尽心报效。“十不可”即:1。不可倚官仗势,欺压小人;2。不可袖里藏刀,暗箭伤人;3。不可瞒心昧己,轻出重入;4。不可妒贤嫉能,听信谗言;5。不可行为轻狂,飞扬浮躁;6。不可行小人举动,被人唾骂;7。不可饮酒留恋,有关洁己;8。不可贪杯误事,性命相关;9。不可淫人妻女,奸人僮仆;10。不可与署中妇女嬉笑献言。近人李家瑞《北平风俗类征》还征引过一本《长随须知》,注明其版本为嘉庆三年刻本。征引的是该书《官府在京出任论》一节,其中说到官员由京师出任外地时,长随要办发红谕、问风俗物产等项事务。


第五章 做官规矩第24节 做官的守则

    官员是否恪守官箴,恪守的程度如何,是吏治与世风好坏乃至朝代兴衰的重要标志之一。    
    封建社会对于官员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有不少规戒,即所谓官箴,亦即做官的守则。官员勤政清廉,就被称为“不辱官箴”;渎职贪残,则被称为“有玷官箴”。清朝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采取了不少督促官员恪守官箴的措施,包括皇帝亲自对官员训诫、建立监察制度、惩办违法乱纪官员、在地方衙署中设立戒石铭、在官员上任仪注中进行官箴警诫、在官吏教科书中辟有论述官箴的专章等。一般官员在表面上对于官箴也不敢轻视,做有违官箴的事时往往要顾忌三分。如许多官员都在自己的衙署中挂上有关官箴内容的楹联,其中不少都是官员自撰的,一些官员还在日记中用某些官箴自警自诫。但是,从总体来说,不守官箴的官员仍是大量的,违反官箴的事情也是普遍存在的。官员是否恪守官箴,恪守的程度如何,是吏治与世风好坏乃至朝代兴衰的重要标志之一。清代康乾盛世,恪守官箴的官员相对较多,到了晚清衰世,顾惜官箴者便越来越少。官箴的内容很多,这里着重谈谈三纲五常、戒石铭、为民父母、清慎勤等几种。    
    一、三纲五常    
    三纲五常是封建社会的基本道德,更是做官的基本道德。清朝统治者不仅以此作为礼教之本,在整个社会中大加提倡,更将其作为最基本的官箴要求来约束官吏。《歧路灯》在写到做官之法时特别提到六个字:“三纲正,万方靖。”反映了清代官吏以三纲五常作为基本官箴的实况。清代官吏上任的仪注中也含有告诫官吏要恪守三纲五常的内容。官员到任进署后,先举行拜仪门、拜神、拜阙、拜印诸仪式,然后聆听敲梆子。头梆七下,意为“为君难为臣不易”;二梆五下,意为“仁义礼智信”,又为“恭宽信敏惠”;三梆三下,意为“谨慎勤”。三梆过后,官员升堂。敲梆子之仪,意在告诫新官要时刻牢记皇帝在上,做臣下的必须按照三纲五常的要求去做,必须忠于职守,勤政爱民。    
    二、戒石铭    
    清代州县衙门大堂的前面都立有一座碑,碑面北,上面写着十六个大字:“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州县大老爷坐堂时一抬头,便见到这十六个字。这座碑称为戒石铭,又叫戒石箴,是皇帝用来戒饬官吏奉公守法,不得贪赃虐民的。一些衙署的楹联中还有取自戒石铭的立意或与之相通的内容。湖南督学署联云:“才要真爱,名要略爱,总之己要自爱;天不敢欺,人不可欺,实于心不忍欺。”又某衙署联云:“阳奉阴违,天有难遮之眼;民穷财尽,地无可剥之皮。”虽然官衙中有戒石铭赫然在目,但很多官员熟视无睹,根本不理这一套,照样贪赃残民,使戒石铭成为一纸具文。对此,有人在每句铭文下面各加了一句话,加以讽刺:“尔俸尔禄,只是不足;民膏民脂,转吃转肥。下民易虐,来的便著;上天难欺,他又怎知?”“转吃转肥”即越吃越肥,“来的便著”即遇民便虐。    
    戒石铭上的十六个字,源出五代时后蜀主孟昶颁行天下的一篇“令箴”,原文有二十四句九十六字。宋太宗择取其中“尔俸尔禄,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难欺”十六字颁行天下。至南宋赵构又以黄庭坚所书这十六字“颁于州县刻石”,州县衙门奉谕将刻石立于公案之侧,称为“戒石”,遂相沿为制。至明代奉新制,立碑于头门内甬道之上,以便官员出入时经常看到。清代沿之。    
    三、为民父母    
    州县官应“为民父母”、爱民为民,这是清代州县官的重要官箴。州县官俗称父母官,人们对所认为的清官、好官,也多赞誉为“民之父母”、“爱民如子”。这种官为父母之说,既反映了州县官直接治民的特点,更主要的是体现了州县官应该“为民父母”,即应像父母爱子那样爱民的官箴。《牧令须知》对州县官何以称“父母官”及怎样“为民父母”有较清楚的说明:“牧令(州县官)民称父母,何也?盖因其有教养之责,与民休戚相关,故称其父母。使其顾名思义,常存惠爱之心,为牧令者,当以目前之赤子,如膝下之儿孙。民之所好者好之,民之所恶者恶之。恶丁役之虐我民,则管束不得不严;恶盗贼之劫我民,则缉捕不得不力;恶差徭之累我民,则支应不得不减;恶稼穑之苦我民,则催科不得不慎;恶荒歉之乏民食,则仓储不得不备;恶旱潦之害民田,则水利不得不行;恶词讼之妨民事,则审理不得不速……”在大量的衙署楹联中,也可看出关于“为民父母”官箴的一些观念,如认为官民关系如父母与儿孙的关系,父母应慈爱儿孙,父母官不易做,民不可欺,应该做真父母而不要挂羊头卖狗肉等。这些楹联,如江南许多州县署挂的:“眼前百姓即儿孙,莫言百姓可欺,当留下儿孙地步;堂上一官称父母,漫说一官易做,还尽些父母恩情。”贵溪县署联:“民不可欺,常愁自折儿孙福;官非易做,怕听人呼父母名。”遵义县署联:“到处皆称父母官,要对得自家父母,方可为人父母;此中易作子孙孽,须顾全百姓子孙,以能保我子孙。”无锡县署联:“人人论功名,功有实功,名有实名,存一点掩耳盗铃之私心,终为无益;官官称父母,父必真父,母必真母,做几件悬羊卖狗的假事,总不相干。”    
    清代官员中践行“为民父母”官箴者虽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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