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岩岳碛鳌A幌壬魑椒ㄑЫ绲木揠ⅲΩ梅浅G宄悍ㄖ紊缁峤⒃诙哉牟恍湃沃希谖夜庋桓鋈θ狈τ行е坪獾姆ㄖ尾唤∪缁幔挥Φ倍哉芰τ枰酝耆男湃危Φ本】赡芊⒒由缁嶙灾瘟Φ淖饔茫卣姑裰慰占洹M耆览嫡峁掠朐肝ァA合壬募钙喙匚恼乱幌盗泄鄣愣际墙⒃凇袄硇哉偎怠钡幕∩系模合嘈耪谌魏问笨炭梢粤私馐谐∶恳桓鼋锹涞脑旒偈奂傩形⑶铱梢栽擞米愎坏娜肆ξ锪Ω枳既芳笆钡拇蚧鳌U馐且恢帧爸旅淖愿骸薄<苹玫氖О堋⒏髦质谐【美砺奂胺ㄖ卫砺塾绕涫撬椒ɡ砺壑っ鳎赫睦硇允鞘钟邢薜摹S捎谛畔⑵睿薹ㄈ嬲莆帐谐「髦衷旒偈奂傩畔ⅲ挥捎谌肆ξ锪Φ茸试吹挠邢扌裕膊豢赡芏砸阎募倜靶形栌行У拇蚧鳌U豢赡芟谐〈蠛V械拿恳桓霾【ㄕ饣共豢悸乔拔奶岬降募倜拔绷诱叩难白庑形U奶爻げ辉谟诨埃谟谡贫妫徊辉谟诙允谐〗腥妗⒅苯拥墓嬷疲谟诩浣拥暮旯娴骺亍�5〕。市场法治社会,政府处于并非主导性的辅助地位,即使对于社会公共事务,也应坚持市场自我调节优先、市场主体自主管理优先和社会自我管理优先的原则。正如漆多俊先生所言,政府既有权力也拥有权利〔6〕,同样,公民既有权利也拥有权力(这是当代中国法学研究所遗忘的一个角落),公益诉讼就是一种权力与权利相结合的理想的社会监督机制。法治的本质是民治,如果能将国家权力通过法律有效地转化为社会权力,转化为公民的民事权利,由社会、公民个人自己行使对市场的规制权,这是历来追求法治的人们所梦寐以求的,是法治社会的最理想状态。而梁先生反现代法治理论而行之;始终不相信消费者“为权利而斗争”的能力,认为消费者的权利只能依靠政府机关及其附庸才能得到有效地保护,念念不忘加强或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司、“消费生活中心”、“消费者保护政策咨询委员会”等官方或非官方机构
〔7〕。梁先生这套所谓的打假创新制度完全是计划官僚那种老掉牙的市场管理模式的翻版:一旦出现什么问题,马上组织一批人马成立一个机构对其进行对口管理。这正是我国政府机构不断膨胀的制度性原因。看来,梁先生是一个十足的机构理性主义者,一个伪私法学者。
梁先生似乎相信通过“专门机关的公职行为”,借助“有志于”无私奉献的公民的道德力量,就可以建立井然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可是请梁先生不要做不食人间烟火的神仙,无视血淋淋的现实:深圳护法英雄杨剑昌、“三盲院长”姚晓红的举报者樊江、平顶山原政法委书记李长河案的举报者吕净一和兰考县农机局局长丰学良案的举报者连清海在明察暗访举报过程中无不献出了鲜血乃至生命。明察暗访举报的成本是非常巨大的,代价是惨重的。相对而言,诉讼程序具有公开性,有安全保障。作为有良知的法学家,我们坚决反对把这些代表法治希望的民族脊梁再送上血淋淋的不归之路。梁先生有《为权利而斗争》,但光靠呼吁广大公民“为权利而斗争”,而不给他们武器,不给他们权利,甚至还要将他们已经掌握的武器收缴,是无法达到梁先生所希望的理想社会的。
确定“购假索赔”的合法性,通过《消法》第四十九条将政府对市场的规制权转嫁到消费者权利上,广大消费者通过实施这种权利就能达到政府打假很难实现的目标:假冒伪劣将成为过街老鼠。这不愧是经济法的一次伟大创举,是经济法运用平衡协调理论对平等民事交易关系实施不利于欺诈者的一次倾斜式干预。从历史唯物主义的眼光看,王海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民治楷模,王海购假索赔行为的本质是代替广大消费者保护自己的利益。王海现象是市场借助《消法》第四十九条这个孵化器自发形成的新型制度,对于中国的市场改革来说,是一种难得的诱致性制度变迁,我们应当倍加珍惜、呵护这种珍贵的市场化的民治资源。
概而言之,确定“购假索赔适用《消法》第四十九条”之日即是假冒伪劣铲除之时。确定这一点,是福,是大福,是消费者之大福,是市场之大福,是国家之大福;亦是祸,是大祸,是假冒伪劣者之大祸。
三、经验还是逻辑
梁先生认定“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最主要依据是“经验法则”。这是他反复津津乐道,目前似乎还无人能推翻的杀手锏。他认为,根据生活经验,消费者购买消费品往往是小量的,大批量购买就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为,所以,可以据此判断大批量购买商品者不是消费者。不少法院判决运用了这一“经验法则”,把某些打假者排除在消费者之外。
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有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意思是说立法、司法并不能等同或局限于逻辑推理,经验才是决定法律发展的根本力量。换句话说,法律的生命始终不在于逻辑推理,而在于生活实践。通常,人们总是愿意把立法、司法简单理解为一个逻辑推理过程,喜欢把自己禁锢在逻辑牢笼之中,对于大量既成的、活生生的社会现实正义,因其反逻辑性,而将其排除在法律保护范围之外。人们在立法过程中,只关心法律的逻辑性、体系性,注意概念是否整齐、含义是否清晰,而不注意法律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可行,是否能够产生普遍制约力。这种概念主义法学正是当代中国主流法学思潮,它使法学家们沉醉于立法,很多人似乎天真地认为只要制定一部法律,某种社会问题便可得到(笔者称其为立法理想主义)化解。于是乎法学家忙于提立法建议,人大代表忙于提立法议案,法律、法规越来越多,而法律约束力越来越疲软。概念主义法学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它在法律普遍纸面化状态下,仍然能极大地满足法学家们的成就感:“我参与了××法的制订与起草”,“立法机关采纳了我的××立法建议”。逻辑像鸦片一样麻醉着法学家们的良知,使他们无视社会普遍非正义现象而沉醉于逻辑推理,像鸵鸟一样将头插在正义的沙漠。梁先生们可以无视法律普遍得不到遵守、公民权利得不到保护的现实,埋头忙于抛出一部民法典,满足事业心和成就欲。
事实上,法律的目的根本不是为了追求逻辑合理性,而在于实现正义,在于它所倡导的正义能否在现实生活中被验证、践行。在文明社会,正义公平从来是超越一切原则的母原则。一种规范只要它能够维持公正,实现正义,即使它不合逻辑规则,同样可以成为法律规则。在法律变革、社会矛盾冲突中,人们总是毫不犹豫地把公平正义作为立法、司法的第一选择。人类正是不断通过法律变革来改变、淘汰陈旧的逻辑规则,实现社会进步。霍姆斯认为在确定人们所应依据的各种规则时,政治、经济、道德、历史和心理等因素比演绎推理具有更大的作用。逻辑的作用之所以被人夸大,就因为它满足了人们思想中对确定性和安静的渴望。当代法学家波斯纳也认为,有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不可能通过法律推理的方法来回答。英美法系中到处流淌着这种注重实用而不看重逻辑推理的顺畅与完美的思想血液,不主张用逻辑推理构建一成不变的法律文本去生搬硬套丰富多彩、千差万别的现实生活,而倡导在具体的经验事实中发现正义、实现正义。
梁先生正是基于霍姆斯这一广为传播的真理性思想,把自己的观点美其名曰“经验法则”,使一般人无法推翻。不知是有意还是无意,梁先生在这里玩了偷换概念的把戏。梁先生得出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的结论恰恰不是根据经验判断而是通过逻辑推理。首先,他通过归纳推理得出判断: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总是小数量的,然后通过演绎推理得出大量购买商品的人不是消费者的结论。演绎推理过程如下:
大前提 凡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总是小数量的
小前提 王海不是小数量购买而是大批量购买商品
结 论 所以,王海不是消费者
这是一个典型的演泽推理过程,不知梁先生何以混淆视听,冠以“经验”之称。大概是借用霍姆斯的名言,更具杀伤力吧。事实上,梁先生对德国概念主义法学十分偏好,是一个百分之百的逻辑主义者;伪经验主义者。
如果梁先生真的信奉霍姆斯“法律的生命始终不是逻辑,而是经验”的名言,认为经验法则具有不可质疑性,那么梁先生的错误则更明显。根据中华民族传统的商业习惯和历史上形成的经商经验,知假买假而加倍索赔是受社会认可的普遍现象。“中国人传统不仅重义甚于重利,重感情甚于重利,重信用也甚于重利……商人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历来不好,那是这种职业的性质与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乃至人情风俗太不相容,然而商人也仍然受控于传统观念……中国商人往往把名誉和人格看得比钱财更重,他们凭信用做生意。”〔8〕中华民族历来有以诚信为本的商业传统,认为“戒欺”是一种最基本的商业道德。一旦违反它,就应当加倍处罚。“假一罚十”历来是商家默认的规矩,从来没有人怀疑过它的合理性。在传统的“假一罚十”习惯中从来没有人去追问买假的目的何在。而且在商家“假一罚十”的承诺中本身就含有悬赏打假的意思:只要你在我店买到假货,我就十倍赔给你。“假一罚十”是我国特有的传统商业习俗,是重义轻利观念在商业交易中的外在化表现,是市场法制建设中应予以充分尊重的本土资源。这也正是梁先生所奇怪的“为什么惩罚性赔偿制度除了美国以外,全世界只有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有”的原因,它是重义轻利、重信用等传统观念演变而来的交易规则,是我国独一无二的商业传统。
尽管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认定王海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存在一定瑕疵,但王海购假索赔能够有效地消除假冒伪劣这种罪恶,是一种社会正义,而且这种社会正义不构成对其他任何正义的危害。依自然法则,合乎正义的就是合逻辑的、合经验的、合法的。法律不去保护这样一种社会正义,却要对其吹毛求疵,只能说明这个社会的法治水平有待提高。所以,根据人们对商业交易的经验性认识即根据经验法则来解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及其对消费者的定义,大量购买商品的知假买假者应当得到加倍赔偿。既然尽管“知假买假”不合逻辑,但它合经验、合正义,我们当然选择经验。
其实,即使进行逻辑推理,梁先生的“经验法则”也无法自圆其说。第一,“消费者购买商品总是小数量的”,梁先生的这一归纳推理是不全面的。在卖方市场,消费者为了防止物价上涨而大量购买同一种紧俏商品的行为十分常见。这种日子离我们并不遥远,梁先生是好了伤疤忘了疼。消费者大量购买邮票的行为能否排除在消费行为之外呢?诸如此类的行为还很多,不再一一列举。第二,“消费者”这一概念的边界并不是像梁先生描述的那样清楚。大多数法律概念的边界都是模糊的,与对立的概念之间存在着中间模糊地带,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样二者之间存在一清二楚的边界〔9〕。例如,购买字画、工艺品等商品既是有可能为了消费,也有可能是为了收藏,待升值以后转让;再如,研究人员个人购买图书资料是为了工作、生产,还算不算消费行为呢?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并不存在清晰的边界,“生活消费”本来就是一个边界非常模糊的概念。而且,“大量”与“小量”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梁先生所追求的法律概念的逻辑完整性本身就是不符合逻辑的(模糊逻辑)。经典逻辑推理在司法实践中是靠不住的,正义才是惟一始终可靠的标准。第三,既然农民购买生产资料的行为可以归《消法》调整,那么,王海知假买假行为划归《消法》保护也是符合逻辑的。
注释:
〔1〕钟伟:《“消费救国”缘何行不通》,《改革参考》1999年6月1日。
〔2〕'日'植木哲著、谢志宇译:《中日产品责任法比较》,《外国法译评》1999年第3期。
〔3〕陈云良:《通过诉讼推进民治》,《中国律师》2000年第9期。
〔4〕梁彗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解释与适用》,《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9日。
〔5〕陈云良:《政府干预市场方法之批判》,《新东方》2002